长期护理险 —— 为晚年生活保驾护航 (上篇)
长期护理保险指在人们的身体状况出现问题而需要他人为其日常生活活动提供帮助时,为那些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类保险产品。虽然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出现已有近30年历史,但由于经历了产品发展的不同阶段,到目前为止还是一类比较新的产品。
长期护理保险始于20世纪70年代出现在美国,是二战后美国“婴儿潮”一代逐渐失去社会主流劳动力地位的产物之一。因为这一代及其继任者们在经历和平时期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预期寿命也发生了飞跃式的发展,从1930年的40岁达到1975年的65岁。人口老龄化使得针对老年人群的保险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长期护理保险也就应运而生。1985年,德国出现了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并在1995年通过政府法令,开始实施强制保险和私人保险并存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20世纪90年代初期,英国引入了长期护理保险;同时欧洲其他国家、爱尔兰、南非等国家也相继出现了长期护理保险。
在亚洲,日本于2000年将长期护理保障作为公共服务产品引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要求40岁以上的人都要参加新的长期护理方案,成为继新加坡之后拥有全民长期护理保障体系的国家。
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长期护理保险与其他保险产品有着不同的产品特点,概括来讲:
- 传统人寿保险:在被保险人突然死亡,尤其是早期突然死亡时,保险公司为其家人提供经济保障;这也可以作为一种变相储蓄。
- 传统健康保险:在被保险人因急性病症接受治疗时,保险公司为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 典型的失能收入保险:在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而产生暂时或永久失能时,保险公司为其遭受的收入损失提供保障;通常,这一保障在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时终止。
- 典型的长期护理保险: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或年老而带来的身体机能衰竭等状况导致的慢性病症而接受长期护理时,保险公司为其发生的护理费用提供保障;通常,保障是终身的。
很明显,长期护理保险与失能收入保险一样,是一类有着显著特征的保险产品,不同于传统的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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