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望三個月,多掏三十萬:專家解讀美國投資移民新法案
作者:謝正權律師 羅厚民律師
美國國會每年提出很多法案(議案)。只有最後被通過的法案被美國總統簽字後才能成為法律。作為律師,在法案成為法律之前,我們一般不關注。 但是,這次是個例外。因為這個法案非常有可能成為法律,而且一旦成為法律後,一些該知道的信息可能就太晚了。為什麼呢?因為它涉及美國投資移民的投資款漲價。到那時,一大批投資人可能多花相當數量的錢去辦同樣的事情,即本來50萬美元的投資移民在法律生效後則需要80萬美元!
2015年6月4日下午,美國參議院委員會司法委員會主席Charles E. Grassley(共和黨籍)和參議院資深參議員Patrick J. Leahy(民主黨籍),共同提出代碼為S.1501的EB-5投資移民改革議案。 這份議案的全稱是『『American Job Creation 5 and Investment Promotion Reform Act of 2015』』(本文用S.1501議案)。美國參議員司法委員會主席Charles E. Grassley和參議員Patrick J. Leahy共同提出了一項針對EB-5延期和改革的提案。Leahy是美國參議院委員會司法委員會上任主席,美國投資移民的積極支持者。Grassley在共和黨在美國參議院占多數後擔任司法委員會主席。他本人對EB-5投資移民不是很友好,能和Leahy一道提出EB-5投資移民改革議案,確屬不易,值得稱讚!這兩位對美國投資移民項目將來的前途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且為兩黨共同提出的議案,我們認為將來通過的可能性非常大。為此,我們向讀者概括介紹S.1501議案的一些主要內容。不過這種介紹,僅供參考。有具體問題的,需要專門諮詢我們。
EB-5區域中心項目延期
有關EB-5區域中心項目的法律將於2015年9月30日到期。如果9月30日之前沒有法律將區域中心項目延期,區域中心項目將會受到嚴重的影響。 值得欣慰的是S.1501議案將使EB-5區域中心計劃延長五年,即延長至2020年9月30日。我們相信這種延期的可能性非常大。建議EB-5投資人不要為此擔心。
最低投資數額提高
投資移民最低數額很有可能在新法律生效後從目前的50萬(區域中心TEA項目)上漲至80萬美元,非TEA項目的投資額將上漲至120萬美元。而且最低投資金額每五年根據消費者價格指數(CPI)自動調整。顯然,將來美國投資移民的成本會越來越高。
優先申請投資移民申請
S.1501議案要求美國國土安全部(移民局)優先處理美國投資移民的申請案件。但是該議案並沒有提供為EB-5投資移民增加移民名額一事。目前移民法規定的投資移民名額是1萬個名額。現在已經不夠用,導致中國大陸出生的投資人需要排隊兩年以上才能拿到移民簽證。
目標就業區(TEA)的認定
一個項目是否在目標就業(TEA)內決定投資數額的高低, 即50萬還是100萬或者80萬還是120萬。現在的做法是有當地的州政府決定。S1501議案規定,一個地方是否符合目標就業區TEA的認定決定權在國土安全部(移民局為其一部分),不受其他聯邦政府機構或州政府以及非政府機構的決定限制。這樣看來,將來區域中心或項目方開發一個投資移民項目的程序和時間都會拉長。例如,在確定項目為準或購買項目土地之前,可能需要先得到移民局或國土安全部指定的機構的TEA確認後, 才能正式開展投資移民項目的組織準備工作。
但是, 政府對高失業率目標就業(TEA)的認證只有兩年的有效期。 如果該地區繼續符合條件,可以再加認證兩年。EB-5投資人在認證有效期內投資的,即使項目後來不符合高失業率目標就業(TEA),EB-5投資人不要求增加投資數額。這意味著今後所有的投資移民項目應該在兩年之內完成投資人招聘工作,超過兩年有可能因為該項目不再符合TEA條件而出現麻煩。EB-5投資人也應該在選定投資項目後儘快完成投資行為。當然這比移民局目前的I-526審理政策(即一個州政府的TEA認證只有一年有效期)來說還是有所進步。
限制EB-5投資人分享非EB-5投資創造的就業
在一個EB-5投資項目里,非EB-5投資人的投資和EB-5投資人的投資共同創造工作機會。S1501議案規定,算作EB-5投資創造的工作機會要按雙方投資的百分比計算。 即使非EB-5投資者出資大於30%, 可以算作EB-5投資人創造的工作機會不得超過所有產生的工作機會的30%。估計這種立法意圖是要求EB-5投資能夠真正獨立創造工作機會,而不是分享別人的投資創造的工作機會。
區域中心投資移民項目必須得到預先批准
S1501議案要求與區域中心有關的投資移民項目必須將綜合商業計劃書,經濟學家分析報告,私募招聘書等所有的項目文件遞交移民局並得到批准。這樣有利於確保投資移民項目在符合美國移民法規定方面獲得批准的可能性要高一些,也能減少那些不符合移民法要求的項目提前到市場上招募EB-5投資人。
設立投資移民項目誠信基金(EB-5 Integrity Fund)
S1501議案要求在美國財政部設立一個設立投資移民項目誠信基金(EB-5 Integrity Fund)。 國土安全部向每家區域中心每年收取兩萬美元作為基金。第一筆收費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收到,隨後每年兩萬美元在當年的1月1日之前繳納。國土安全部可以根據基金花費需求增加區域中心的基金分子錢,保證政府有錢花,來進行下列工作: 不到1/3的基金用於查賬和現場考察(預先通知或突然檢查);不到1/3的基金用于海外調查,調查投資項目的海外推廣活動和調查一些EB-5投資人的情況。剩餘的基金用於面談區域中心的老闆,經理,員工,合伙人,中介,推銷員以及代理律師等,偵查EB-5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其他任何國土安全部認為有必要花錢的地方。總而言之,誠信基金里的錢只會多花不會結餘的。將來用錢的地方多著呢!如果不夠花,就找區域中心徵收。
投資款來源證明
S1501議案對EB-5投資人的投資款來源也提出一些新要求。例如, 除投資款本金以外,項目發行費或管理費也必須要證明合法來源; EB-5投資人必須向美國國土安全部披露幫忙將投資款和/或項目發行費或管理費轉移到美國的人的身份;如果通過贈與資金來辦理投資移民,贈與只能來自於EB-5投資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祖父母。如果通過貸款資金來辦理投資移民,貸款必須由投資人自己擁有的財產做抵押並由獲得政府許可證的有信譽的銀行或信貸機構發放。
被關閉的區域中心的後續處理
如果EB-5投資人投資的區域中心或者區域中心下屬的投資移民項目被移民局終止資格,EB-5投資人的臨時綠卡繼續有效,EB-5投資人在區域中心或者區域中心下屬的投資移民項目被移民局終止的以後6個月之內將不被認為非法居留,除非國土安全部認定EB-5投資人有意參與導致區域中心或項目被關閉的活動。六個月後臨時綠卡被取消,除非同一地區的有資質的區域中心接管投資項目或者EB-5資金投資到另外一個EB-5項目里。如果同一地區的有資質的區域中心接管投資項目或者EB-5資金投資到另外一個EB-5項目里的,那麼投資人的臨時綠卡兩年後可以申請轉成永久綠卡。如果區域中心被關閉的理由是因為欺騙,故意做嚴重誤導,刑事濫用,威脅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的,該區域中心所有參與人員,包括EB-5投資人,將被永久禁止參與將來的任何EB-5投資移民項目有關的活動。
臨時綠卡轉正失敗後再申請對孩子的影響
S1501議案涉及到臨時綠卡如果沒有成功,投資人怎麼辦。如果投資移民主申請人的臨時綠卡轉正沒有成功,主申請人可以在一年內再投資其他項目。只要小孩沒有結婚,小孩還是可以以小孩的身份加入到父母的第二次投資移民申請中去。但是主申請人必須在一年內提出第二次申請,而且如果第二次申請時小孩已滿21歲,那麼如果這次的臨時綠卡如果再次轉正失敗了,則不得再以小孩身份進行第三次申請了這個條款告訴EB-5投資人即使第一次投資移民的臨時綠卡轉正失敗的,那麼只要在一年內及時提交第二次投資移民申請,那麼即便小孩超過21歲了,只要沒結婚還是可以以孩子身份一家一起移民。 這條規定對於臨時綠卡轉正失敗家庭的孩子是一個很好的保護,這也是鼓勵投資移民的一條措施。
提前申請I-829綠卡轉正申請
考慮到在有EB-5綠卡排期的情況下,申請人即便早已經實際投資了兩年,但是由於排期可能連臨時綠卡都尚未拿到,S1501議案比較人性化的提出了,如果綠卡申請人已經實際維持了兩年的投資,可以在維持實際投資兩年後,立即提交I-829綠卡轉正申請,無需考慮是否已經獲得臨時綠卡。這一規定實際上就是豁免了兩年臨時綠卡的等待期,如果申請人已經投資滿兩年。這對中國籍EB-5申請人非常有利,在有排期的情況下,可以縮短整個獲得正式綠卡的周期。當然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必須要實際維持兩年的投資才可以使用這個條款,而錢僅僅留在託管賬戶是不夠的。所以這個規定也是鼓勵申請人儘快將錢投入項目去實際使用。
申請程序和申請費的改變
如果投資移民的簽證有名額,可以同時提交I-526申請和I-485轉換身份的申請。這樣的好處是讓EB-5投資人可以在遞交I-526移民申請的同時有機會留在美國。但是如果投資移民的移民名額不增加,投資移民申請繼續排隊等待,這個規定對中國大陸出生的EB-5投資人沒有即時的好處。
S1501議案授權移民局在本法案成為法律生效後,在30天內研究投資移民申請方面的費用問題,可以根據保證服務質量需要或方便審理效率的需要調整收費或者建立不同層次的收費標準。
例如, 移民局可以調整費用來保證移民局能下列期限內審理完畢EB-5相關申請案(1)在收件後120天內審理完畢設立區域中心的I-924申請; (2)在收件後120天內審理完畢要求批准新資本投資項目的I-924申請;(3)在收件後150天內審理完畢I-526EB-5投資移民申請;(4)在收件後180天內審理完畢I-829臨時綠卡轉正申請。可以預測,如果這個S1501議案成為法律後,投資移民申請的申請費也會大幅度地提高。 希望移民局的審理速度也隨之大幅度加快。
總之,此提案對現行的EB-5投資移民的進行很大的修改。 雖然該議案的很多內容模糊不清,有待澄清解釋,但是這個議案將無疑更加完善美國投資移民法。如果該議案獲得通過,成為法律,它將對區域中心,投資移民項目,投資移民的各個參與者,包括EB-5投資人,產生直接的影響。可以說,EB-5投資移民更加完善的同時,開辦投資移民項目的難度增大,對項目方的監管會越來越嚴,一批不能開發有質量的項目的區域中心或者違章違法經營不善區域中心可能產生生存困難。將來通過EB-5投資移民途徑移民美國的難度和成本也隨之越來越高。話已說到這裡,我們謝羅兩位律師只能建議有條件有意辦理投資移民的讀者儘快選好項目,並立即啟動申請程序。如果再等待,真會是觀望三個月,多掏三十萬(美金)!信不信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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