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華女教育女兒被控重罪,4個女兒全被帶走!
紐約布魯克林的林女士最近因為孩子不好好吃飯,打了孩子。
結果沒想到幾巴掌就引來了大麻煩,不但自己被控重罪,四個孩子也被相關機構帶走。
現在她真是後悔莫及。
這位華裔林女士講起了自己的故事,今年3月份丈夫突然拿住護照不辭而別,家中剩下了她一個人拉扯四個孩子。
孩子分別為九歲的女兒、五歲的兒子、四歲的兒子以及才六個月大的小女兒。
說到打孩子,被打的是大女兒。雖然已經上三年級,但是大女兒在美出生後便被送回中國家鄉由爺爺奶奶照顧,後來才接回美國。
也因此,大女兒的性格一直非常叛逆,甚至和媽媽一直關係很不好。
6月6日因大女兒不肯好好吃飯,她一時怒起而動手打了女兒。
林女士表示,當時自己雖然很生氣,但並未真下狠手,追趕時女兒不小心撞倒,導致眼角出現比較嚴重的瘀青。
第二天大女兒去學校時被發現身上及眼角有明顯傷痕,結果兒童福利局涉入調查。
但是法庭文件卻顯示,林女士大女兒對兒童福利保護局工作人員表示,因自己從桌子上拿食物,而被母親拿著掃帚毆打頭部等多處。
她不肯吃食物的原因是母親過去從不給她準備任何食物,通常都是她把學校的食物用紙巾打包帶回家吃。
大女兒還說當天母親毆打了她的身體和頭部多處,而且過去母親也曾有過這樣毆打自己的行為。
她更表示自從父親離開後,母親情緒一直非常不好,還會說「恨」她,她也有母親恨自己的感覺,儘管她不知道為什麼。
此外,兒童福利保護局還認為林女士沒有提供兒童應有的醫療救助。
根據法庭文件顯示,林女士的三兒子手肘、背部、手臂、嘴巴都出現大量的紅疹,但她卻沒有及時帶兒子前往醫院或者診所就診。
兒童福利保護局工作人員後來帶著三兒子前往醫院檢查,確定是非常嚴重的濕疹,但未得到相應的治療。
因為大女兒與林女士各執一詞,兒童福利保護局以林女士的孩子處於危險中為由,將她的四個孩子全部帶走,同時對林女士在家事法庭起訴。
另因林女士毆打女兒致傷,檢方也對林女士提出攻擊兒童致傷、非法持有武器攻擊等六項刑事罪名指控。
林女士現在十分後悔,同時也按照兒童福利保護局要求,按時接受心理、親子等課程培訓,希望四個孩子能夠儘早回到自己身邊。
不管林女士說的是不是真的,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美國對於兒童的保護非常嚴格。
2018年6月12日,洛杉磯阿罕布拉市一名華人保姆被警局逮捕,罪名是「置兒童於險境」,屬重罪,保釋金10萬元。原因是她將6歲孩子鎖在近50攝氏度的車內長達兩個小時。
2019年2月5日,李女士發現大兒子偷拿弟弟的壓歲錢,盛怒之下用掃帚打了他,導致他臉部青腫。第二天,老師發現了孩子臉上的傷痕,隨即報警。警方當晚逮捕了李女士。並且李女士還被法院控罪,還被下了禁止令,半年不允許靠近兒子。被放出後,李女士只得搬走借住在親戚家,兩個兒子交給孩子的父親照看。
所以來美的華人要注意:了解兒童保護機制不僅是對自己孩子權益的了解和保護,也是避免自己的疏忽或者不當行為造成嚴重後果。
什麼行為涉嫌虐童?
兒童保護律法規定,父母、監護人一定要在能力內提供子女衣、食、住、行、教育和安全。
依照美國法律,精神情緒上的虐待、肉體上的虐待、對兒童照料上的忽視、性騷擾或性侵害等都算虐待兒童。
華人家長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務必避免暴力、體罰、辱罵、恐嚇孩子等行為;
盡量避免孩子在家、車上或公共場所獨處;
避免給幼兒穿著開襠褲,選擇紙尿褲,方便也安全;
孩子在家受傷,要提前跟校方交待及時與校方溝通解釋;
父母應當注意與異性子女的不恰當的肢體接觸。
美國法律對待虐童行為零容忍,同時有極其嚴厲的監督和懲戒措施。
虐童罪名輕重不等,輕的可以是品行低劣一類的輕罪,可能逃脫進監獄的處罰,但若有前科的話會被重判;
情節嚴重者可能會被判處終身監禁,尤其是在有性虐待時。
另外,美國幾乎每個州都有「強制性報告」的規定,即只要知道或者懷疑有孩子被虐待,你就必須要報告。
此類法律條款還特別規定了教師、醫生、社會工作者、警察、商業攝影及製片從業者這些與孩子經常接觸的群體,對於可疑的「虐童行為」有強制舉報的義務。
兒童福利局的處理流程
許多華人由於上述不當處理或者疏忽被人舉報到兒童福利局。
兒童福利局一旦接到舉報,一定會在24小時之內與聯絡涉事家庭,按照案件緊急程度進行調查取證。
此類案件按照緊急程度分為四個等級,最嚴重的級別會在2小時內上門調查。
調查人員會在單獨問話和背景調查後的60天內進行安全評估。
此時孩子是否被帶走,家長是否被控告都將在相應報告中體現。
被判為虐待兒童後結果大致分為三種:一是家中某人對兒童的安全造成了威脅,此人必須立即搬走,兒童才能在家中繼續居住;
二是家長的基本育兒能力不足,必須有另外一人(通常是其他親屬)搬到家中與家長和兒童一起居住,並且需要及時向兒童福利局報告動態;
三是只有在最糟糕的情況下,才需要將孩子移出原家庭。
如果該兒童正在面臨生命危險、嚴重的身體傷害和暴力威脅等緊急情況下,兒童福利局可以不經父母同意直接將兒童帶離家庭,由國家行使臨時監護權。
華人家長如何面對此類事件?
這兩年很多家庭都有遇到這樣的情況,事實上如果認為判決不合理,家長也可以爭取自己的權益。
家長完全有權利不承認任何不實的舉報,並且有權向本區的家庭法院申請領回子女,法庭會在3天內聽證。
家長有權要求僱傭律師上庭辯護,如果不懂英文,也有權要求提供翻譯人員。
同時,家長有權知道誰是子女的臨時監護人,除非家事法庭明令禁止,家長也有權利去探望子女。
家長可以準備孩子的醫療以及學校紀錄,以及可以證明家長行為的醫生及老師的信件。
如果自己的健康或藥物使用會成為議題,應取得醫生的說明及驗尿證明。
此類聽證會可能會持續多次,家長應當一直努力做出改變來向法官證明自己可以被孩子信賴並保障其安全,因為法官主要考慮孩子的最佳利益,與家人團聚組建和諧的家庭也是大家一致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