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學”亞裔招生歧視案”勝訴 另一起類似訴訟結果將如何?
備受關注的哈佛大學「亞裔招生歧視案」周二獲得審理結果,在長時間審議之後,一名聯邦法官裁定這所常青藤名校沒有涉及族裔歧視。
與此同時,另一起對北卡羅來納大學教堂山分校(UNC-Chapel Hill)的訴訟正在進行中,該案同樣對平權法案發起挑戰。
北卡羅來納大學教堂山分校
周二,聯邦地方法院法官伯勞斯(Allison D. Burroughs)在裁決書中寫道,「確保哈佛大學的多樣性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招生時考慮種族因素。」她認為,這家精英私立大學的招生程序「符合憲法的規定。」
此案於2014年遞交法院,對哈佛大學的招生政策提出挑戰。原告是大學生公平錄取組織(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此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由於招生過程並不公開透明,哈佛大學是否存在以打造多元化學生群體的名義,對亞裔美國人進行歧視的現象。
大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負責人布魯姆(Edward Blum)曾對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提起過類似訴訟。該案成為憲法案件中一座里程碑。最高法院在2003年的裁決中,支持並維持了密歇根大學法學院的招生政策,駁回了白人原告格魯特(Barbara Grutter)自稱受到招生歧視的上訴。
2014年,布魯姆領導的大學生公平錄取組織對北卡羅來納大學教堂山分校提起訴訟,指稱這間公立大學在招生過程中不公平地使用了種族因素。該組織由上千名收到名校拒信的申請人、擔憂大學招生歧視的准大學生和家長組成。
UNC官員周二晚回絕了置評請求。
The News & Observer 先前報道稱,UNC為自己的招生程序辯護,稱其政策「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條文」。
在其官網與訴訟相關的頁面上,UNC表示:「在美國大學招生中取消族裔考量,對大學的學術成就構成威脅,同時對我們創建多樣化社區的能力構成挑戰,該社區由來自不同背景具有不同視角的優秀學生組成。」
大學生公平錄取組織則認為,「UNC對族裔的使用與確保個性化相反,根據原告於2019年1月提交的摘要,UNC機械化地使用種族,以保證大多數代表性不足的少數族裔被錄取。
布魯姆在當時的一份新聞稿中批評稱,法院文件「暴露了北卡羅來納大學驚人程度的族裔偏好」。他當時所舉的一個例子是,在所有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情況下,北卡一位亞裔男性申請人大約有25%的機會被UNC錄取,但如果他是西語裔,則他的錄取機會提高到67%,若他是非裔,則有90%的機會被被錄取。
UNC則在其網站上辯稱,該校捍衛其「整體、個性化和全面」的招生流程,該流程將種族視為評估申請人的眾多因素之一。校方表示,會綜合考慮每名學生的「學習成績、考試成績、班級排名、論文、經歷、環境和對教育環境的貢獻。」種族和族裔也會成為考量因素之一,前提是如果學生願意共享這些信息。
學校網站稱:「卡羅琳娜大學不使用配額制或公式制我們不會歧視任何申請人或團體。」
UNC訴訟上一次有新動向是在9月30日,當時地方法院法官比格斯(Loretta C. Biggs)拒絕了當事方要求簡易判決的交叉動議,並批准了原告對某些文件進行密封的動議。
該案件的訴訟與哈佛大學訴訟分開進行,同樣引起了高等教育界的密切關注。儘管聯邦法院周二作出有利於哈佛的裁決,但該案仍可繼續上訴並最終提交至最高法院。UNC案和哈佛案都可能對全美平權法案和高校招生政策產生持久影響。
俄亥俄州大學經濟系名譽教授維德(Richard Vedder)在一篇評論文章中指出,哈佛大學在訴訟中佔據了很多優勢。其一,訴訟在波士頓聯邦法庭審理,令這所常青藤名校獲得了「主場」優勢,此外,主審法官是前總統奧巴馬任命的自由派法官,得出支持哈佛的裁決在意料之中。
維德稱,有很多統計證據支持大學生公平錄取組織的立場。例如,幾年前哈佛大學的一項內部研究表明,如果嚴格使用學術標準,哈佛大學錄取的學生中,亞裔約佔43.04%,是當時實際數字(18.66%)的兩倍多。他認為,哈佛大學對亞裔學生所設定的嚴苛錄取標準,無異於是在說「亞裔學習是很好,但他們往往是書獃子,我們不想成為都是書獃子的大學。」
儘管如此,維德仍表示,哈佛大學勝訴的確對大學生公平錄取組織的一次挫敗,該組織最終全面勝訴或部分勝訴的幾率已由65%降至50%。「歸根結底,取代大法官斯卡利亞和肯尼迪的卡瓦諾以及戈薩奇,可能會對最終結果構成最大影響。」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