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亞特蘭大被車撞了還要賠錢給司機?警方實錘:這幾種情況行人沒路權
在亞特蘭大開車或步行,你是否一直默認「車必須讓人」?這個觀念可能要改改了。
本周二(2月10日),Clayton County警察局在社交媒體上發布了一則措辭嚴厲的公共安全提醒。
警方表示,近期縣內發生了太多起行人與車輛相撞的事故,其中不少是致命性的。而導致悲劇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大家對「路權(Right of Way)」的錯誤理解。

行人並非自動擁有路權
Clayton County警方在聲明中直言不諱:「真相是,行人並不自動擁有路權。除非你身處標記清晰的斑馬線內,且行人通行信號燈亮起,否則路權屬於車輛,行人必須避讓。」
這條提醒並非為了嚇唬人或開罰單,而是為了救命。在喬治亞州法律(O.C.G.A. § 40-6-92)中,對行人的行為有著明確的約束。
佐州法律下的路權真相
為了讓大家不出錯,我們梳理了以下幾個重要的場景:
場景一:亂穿馬路(Jaywalking)。 如果你在沒有斑馬線的地方橫穿馬路,你必須給所有來往車輛讓行。如果你在此時發生事故,法律上行人可能被判定為過錯方。
場景二:有信號燈的十字路口。 只有當「小綠人」或「Walk」字樣亮起時,你才擁有過路權。如果信號燈已經開始閃爍紅色的「禁止通行」或倒計時,此時闖入馬路的行人是不擁有路權的。
場景三:行人隧道或過街天橋。 如果馬路附近有專門的行人隧道或天橋,法律規定行人應當使用這些設施。
場景四:突然沖入車道。 法律嚴禁行人突然離開路邊或安全區域,沖入行駛車輛的路徑中,導致司機根本沒有時間反應。

3. 為什麼「誤解」會害死人?
亞特蘭大很多區域(如Clayton County、Fulton County的部分路段)燈光昏暗,車速極快。警方指出,很多行人心存僥倖,認為「司機肯定能看見我」或「撞了人司機肯定要負責」。
但在實際的民事訴訟或交通事故認定中,如果行人違反了上述路權規定,不僅可能拿不到賠償,甚至還要賠償司機的車輛損失。更重要的是,在物理對抗中,人體永遠贏不了鋼鐵。

警方給出的「保命建議」
針對近期頻發的事故,Clayton County警方給出了幾條非常實在的建議,每一位亞城居民都該讀讀:
- 穿亮色衣服: 尤其是在清晨或深夜步行時,確保自己是可見的。
- 眼神交流: 過馬路前,即便信號燈亮了,也要盡量與第一輛車的司機有眼神交流,確認他看到了你並正在減速。
- 放下手機: 很多事故發生是因為行人在過馬路時盯著屏幕或戴著降噪耳機,完全屏蔽了周遭的危險信號。
- 多走幾步找斑馬線: 寧可多走5分鐘去找一個有信號燈的十字路口,也不要圖省事橫穿車流密集的公路。
在亞特蘭大開車,你最怕遇到什麼樣的行人?或者作為行人,你覺得哪條路最難過?歡迎在評論區分享你的驚魂時刻,提醒更多人注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