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深度分析 | 美國律師談英達事件可能引起的法律後果
這些日子有關中國著名導演英達因洗錢在美國被捕的消息在很多新聞平台流傳著。從網上查到的材料看,大致的事實情節應該是真實的。現根據本律師在美國生活和執業多年的經驗談談英達事件或類似英達事件可能引起的法律後果,分享給廣大華人社區同胞們。
一.英達到底幹什麼了?
英達先生在美國做的事很簡單,就是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間,他與妻子先後分50次在多家銀行存入46萬餘美金,每次存錢金額不超過1萬美元。 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間,英達把46.4萬美元存入兩人聯名帳戶,為繞過監控,他每次存錢額度都低於1萬美元,前後分50次存入四家銀行的6個帳戶。這些存款經常是同一天在不同銀行完成,或者連續幾天分別在一家或多家銀行完成。 英達在中國時,英達將資金兌換成美元,大部分為100美元面額的鈔票。而根據記錄,2010年3月到2011年11月間,英達多次從中國入境美國,攜帶了總計約63餘萬美元的資金。每次入境,英達身上都攜帶3萬到7萬美元的現金。
他為什麼要不此勞苦地一次一次地存錢呢?可能是他知道,美國政府要求金融機構,如果一次現金存款超過一萬美元的,必須填寫提交一項名為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的交易報告(代碼為104表)。 估計英達先生不希望被美國政府知道他的存款行為或記錄,每次存錢就不超過法定的上線,這樣銀行就不用填表上報了。他這樣做個幾次,應該問題不大。但是,次數多了,形成規律或規模了,就沒有用了。我們從他被指控的下面這個表就能看出緣由了。
附檢方在起訴書中提供的英達存款記錄
二. 英達先生怎麼樣了呢?
可想而知,英達先生被美國聯邦政府盯上了。什麼時候盯上的,不得而知。為什麼2011年做的事情,2017年才處理呢?此時謝正權律師還沒有看到檢方對他的全部指控文件,無法確認到底他被指控了哪些罪名。 但據被報道的消息看,他目前他已經與康州聯邦檢察官達成和解,放棄庭審機會,並就刻意規避申報要求,進行現金分拆行為的指控認罪。這就是說他採取了美國刑事司法制度中常用的一種訴辯交易的策略,以認罪的方式換取從輕處罰。然後由聯邦法官決定是否同意控訴方和辯護方達成的協議。如果法官不同意他們之間的交易,法官可以自由裁量。據悉,在康州的美國聯邦法院將於2017年5月11日對英達案進行宣判。法律條款規定這種行為最高面臨10年的刑期,以及最高50萬美元的罰款。 但是,如果他的確和檢方達成認罪協議,法官一般會同意他們之間的訴辯交易或者從輕處罰的。尤其是被告人屬於初犯或認罪態度好的話,真正坐牢的時間可能短或者不用坐牢。 就是說,可能被判處N年刑罰,可能以N年緩刑代替。等5月11日宣判後就知道結果了。
聯邦檢察官與英達的訴辯交易協議的簽字
三.英達先生到底可能惹了多大的事?
有人可能說我在中國可以背一麻袋的現金去銀行存錢,他那點事算的了什麼?!問題就在英達先生不是在中國做的那些事情。 他的行為觸犯了美國的多條法律。 這件事對他未來的生活會造成什麼影響,很大程度上要取決於5月份聯邦法官的判決。 咱們現在不就事論事,來聊聊英達或類似英達這樣的事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違反美國反洗錢法律
這可能是聯邦政府對他的主要指控。 他已經就「規避申報要求,進行現金分拆行為」認罪,就說明這一點。 其實,美國政府歷來關注洗錢行為。大金額現金以及反覆的現金交易都可能被美國政府盯上。按照美國聯邦政府法律,當個人(含機構)在美國銀行機構進行大額存取超過一萬美元時,金融機構需要提交一項名為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的交易報告(104表),上報到指定的監管機構。這個表還可能提供給美國國稅局,以防止潛在的洗錢和可能的偷漏稅行為。
違反美國海關法
據悉,英達多次從中國入境美國,攜帶了總計約63餘萬美元現金進入美國,很有可能違反美國海關有關攜帶現金入關的規定。 美國法律規定,入境/出境美國攜帶現金/支票數額沒有上限, 但是攜帶現金/現金支票超過1萬美元 需要申報,並填寫FinCEN 105表格; 多人結伴入境,攜帶現金/現金支票總數超過一萬美元的,需要申報,並填寫FinCEN 105表格;多人結伴入境的情況下,不可將現金/現金支票分拆至團隊中的多個人攜帶,以」降低「攜帶金額,免去申報。。 還要注意,進出美國的人攜帶的旅行支票、現金支票及別人開的個人支票,還有可流通證券也都須算在1萬美元內,超了就要申報。如果攜帶金額超過$10,000 沒有申報,可能面臨全額沒收、甚至收到法律處罰。還要特別注意,攜帶現金要申報的不僅僅是美元,任何國家貨幣只要摺合美元超過1 萬美元的都要申報。 就是說,出入境美國時身上帶的人民幣也需要按兌換率申報。 華人同胞不可輕視這個申報要求,否則辛苦掙來的錢會被美國政府沒收的。一旦被沒收,還會給機會要錢回來,遺憾地說本律師做過的案子中沒有全額(一分不少地)要回來過!
違反美國稅法
英達攜帶了總計約63餘萬美元現金。這些錢是怎麼得來的? 如果他被追究錢的來源問題,不管能不能證明錢的來源,都可能有稅務問題。現有報道稱英達本人也已同意將他非法存入的46.4萬美金中的約17.6萬作為民事處罰,並向美國國稅局補交11萬稅款,以及2009-2011年間的利息以及罰款。這裡面提到的補交11萬的稅款就說明他也遇到稅務麻煩了。
在美國所有的收入都需要報稅,不過,報稅和交稅不是同一個概念。有些華人拿自己的小聰明,設法規避報稅行為,最後被重重處罰。在美國,平時多使用支票或信用卡進行日常交易活動。老百姓平時很少使用大筆現金購物的。按美國人的習慣,自己過手的每筆錢都需要有記錄,即使是乾淨錢,錢從哪裡來,是贈與,收入,還是遺產,每筆錢能夠說清出處,還應該就稅務問題諮詢財務會計師。千萬不要耍小聰明或帶僥倖心理,有意或無意地忽視這些申報要求。尤其是現在電腦系統聯網發達,全球金融資產共享披露體系的完善,一些規避行為越來越容易被監管機構發現。
美國移民法方面對英達以後的影響
據消息報道,英達先生現還是美國綠卡持有者,擁有美國合法的永久性居民身份,但他還是中國公民。 他日後在美國的生活和出境後能否再回到美國,都取決於聯邦法官今年5月對他的判決。 如果法官判處英達任何不超過12個月的刑期(包括緩刑),他將來在美國的生活或者出入境不會受大的影響。 但是如果法官判處英達任何超過12個月的刑期(包括緩刑),他幾乎沒有辦法離開美國或者很難再回到美國。如果他實際被收監執行刑期(坐牢),坐完牢後(刑滿後)會被直接轉到美國移民局的監獄,開始被美國驅逐出境出境的程序。為什麼呢?是因為美國移民法上被判一年(12個月)就是重罪(Felony)。重罪犯在被美國政府優先驅逐出境的外國人之列。我希望英達的律師是一位懂美國移民法的刑事律師,在和起訴方達成的協議里達成給以不超過12個月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