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種類(超全資料)
要想辦理美國移民,必須滿足任意的一個條件之一:
家庭親屬移民:
F1第一類優先為美國公民之21歲以上未婚子女;
F2A第二類A優先為美國永久居民之配偶與子女;
F2B第二類B優先為美國永久居民之21歲以上未婚子女;
F3第三類優先為美國公民之已婚子女;
F4第四類優先為美國公民之兄弟姐妹。
職業工作移民:
Eb1第一類優先為傑出人才、傑出教授或研究員、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
Eb2第二類優先為高學位人士或特殊人才(含國家利益豁免NIW和勞工證移民兩類);
Eb3第三類優先為有技能工人、專業人士和其它工人(均要求勞工證);
Eb4第四類優先為一些特殊移民,(宗教人士工作者在此類);
Eb5第五類優先為投資移民(投資不少於100W、50萬美金,並必須創造和僱用不少於10個職位為當地的公民)。
美國移民和簽證類別介紹
美國移民法規定,移民是指意圖放棄原來居住地與國籍,進入美國永久居留並申請成為美國公民的人。移民簽證就是以移民美國定居為目的的一種簽證,一般須先向美國移民局提出申請,移民局經過嚴格的審核,給合格者簽發一份「批准文件」,然後,申請人持該文件向美國駐外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美國的移民簽證有:
1. 親屬移民,F1,F2A,F2B,F3,F4
2. 婚姻移民,CR1/CR2,IR1/IR2,K3/K4
3. 職業移民,EB1/EB2/EB3/EB4/EB5
簽證類別
A. 移民簽證
一、親屬移民
二、婚姻移民
三、職業移民
B. 非移民簽證
A、移民簽證
一、親屬移民
親屬移民共劃分為兩類,
一類是不受全球移民人數限制的親屬移民,美國《移民法》界定的直系親屬是指:
1. 美國公民的配偶。
此類移民申請,可由美國公民直接贊助海外的配偶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但依法,此外國配偶只取得附有條件的二年有效永久居留權。一般而言,當此二年有效的永居居留到期日屆滿前90日,此美國公民必須簽字證明其婚姻繼續有效,並贊助申請解除上述的二年條件,使其外國配偶可順利取得永久性的永久居留權。但外國配偶若能證明因家暴等原因而導致婚姻無法維持二年時,亦可自行申請解除二年限制,以取得永久性居留權。
2. 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的未滿21周歲的未婚子女;
3. 21周歲以上的美國公民的父母;養子、女和養父、母被視為直系親屬,但收養關係必須在16周歲以前就建立;繼子、女和繼父、母也被視為直系親屬,但繼父、母必須在孩子滿18歲前就結婚。
這類劃歸為最親親屬,隨到隨辦。
另一類是受全球移民人數限制的親屬移民,按優先順序劃分為四個等級:
F1:美國公民的成年子女(21歲以上)及其他們的子女
F2A: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F2B: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及其他們的子女
F3: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不論年齡)及其他們的子女
F4:年滿或超過21歲的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
二、婚姻移民
CR1 美國公民結婚兩年之內的配偶,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為CR2
IR1 美國公民結婚滿兩年的配偶,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為IR2
美國居住的美國公民只能在其居住地所屬地區移民服務中心提交CR/IR申請
CR1/IR1/為移民簽證,入境美國1-3個月內,即可在美國的家中收到移民局寄出的兩年條件綠卡(結婚日到入境日不滿兩年的)或十年綠卡(結婚日到入境日超過兩年的)。
美國公民可同時單獨為您的孩子(美國公民的繼子女)申請CR2/IR2簽證,但以下情況不能申請簽證,只能等您入藉成為美國公民後,才能由您自己為孩子申請簽證:
a. 您與美國公民結婚時,孩子超過18歲。
b. 申請時孩子超過21歲。
K3即CR1/IR1的優先類別,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為K4。
CR1/IR1申請,收到移民局的受理後,即可選擇是否同時申請K3。
K3是美國移民局考慮到CR1/IR1申請時間長,為了使夫妻儘快團聚,可以同時申請K3提前到美國團聚。
K3雖然必須先申請CR1/IR1,但K3與CR1/IR1是兩個獨立的 CASE,分別有各自的處理過程。如果CR1的速度與K3差不多,則CR1與K3合併,直接面簽CR1,入境美國拿永久居留,否則可以先在美國駐廣州總領事館面簽K3,先到美國與配偶團聚,再選擇在美國轉身份獲得永久居留。
三、職業移民
又稱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種職業方面的優勢為基礎,通過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國的一種途徑。職業移民對於那些不符合親屬移民條件,而又具有某些專長,希望移居美國的人士,無疑是一條重要的道路。根據目前的移民法規定,每年以職業方式移民美國的人數總共為14萬個配額,又根據不同的職業和個人具備的條件劃分為五大優先類別:
EB1:優先勞工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方面表現特優,享譽全國或全球的外國人; 在特殊學術領域裡有三年以上的執教或研究經驗,並獲國際認可的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 國際貿易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申請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該公司工作的經驗,來美國在同一公司或所屬企業繼續工作。
EB2:具有高等學位的特殊技能專業人士
具有高等學位(碩士和碩士以上學位)或「同等學歷」(在該專業領域內至少有五年以上的經驗);在科學、藝術、商業方面有特殊能力,對美國經濟、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實質效用。
EB3:技術勞工、專業人員和其他勞工
指具有學士學位並已從事專業者(如會計師、建築師和工程師等); 技術勞工,指具有二年以上的職業訓練或經驗者;3.其他勞工,包括非技術勞工。
EB4:特殊移民
宗教類神職人員
EB5:投資移民
1990年新移民法為期望在美國投資並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創設了這種新的移民種類,美國政府並於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規中特別增設了一種「區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Center Pilot Program), 將移民申請條件中對「須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的規定放寬為「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分為兩類:一類是傳統投資項目,也就是常說的直投,它要求投資者投入100萬美元設立或正在積極地籌備設立一個新的商業型企業,並在投資者擁有臨時綠卡兩年之內,創設至少10個直接的全職工作機會。另一類是區域中心項目,通過移民局批准的投資移民區域中心(RegionalCenter),投資50萬,申請人不需要直接參与日常的經營管理,所創設的10個工作機會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申請人必須創立一個商業性企業,純粹的房地產投資,買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規定。新的商業性企業包括下列三種:1.創設一個全新生意;2.收買陷於困境的企業,加以整頓或重組,並保留原有員工;3.買賣已存在的生意,並加以擴充。
B. 非移民簽證
A-1大使、公使、政府部長、職業外交官或領事官及其家屬
A-2 其他外國政府官員或職員及其家屬
A-3 A-1、A-2簽證持有人的隨員,侍從或私人職員及他們的直系親屬
B-1 商務考察人員
B-2 短期觀光遊客及短期探親人員
C-1 過境美國的外國人
C-2 過境美國到聯合國總部的外國人
C-3 未被美國承認的外國政府或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外國政府其派往國際機構的代表及其隨行人員和家屬過境美國
D-1 海員或飛行人員(隨原搭乘的海船或飛機離境者)
D-2 海員或飛機人員(不隨原搭乘的海船或飛機離境者)
E-1 與美國訂有貿易協定國家的貿易商及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E-2 與美國訂有貿易協定國家的投資人及其配偶的不滿21歲的未婚子女
F-1 學者或學生
F-2 學者或學生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G-1 美國承認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的主要常駐代表、職員及其直系親屬
G-2 美國承認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的其他代表職員及其直系親屬
G-3 有資格取得簽證的外國政府代表及其直系親屬,但其政府未被美國政府承認也不是該機構成員國
G-4 在國際機構服務的官員或僱員及其直系親屬
G-5 G-1,G-2,G-3,G-4簽證持有人的隨員侍從或私人職員及其家屬
H-1a 臨時受雇於美方的專業護士
H-lb 臨時受雇於美方,具有特殊才能和專業的工作人員
H-2a 從事短期或季節性工作的農業人員
H-2b 從事臨時性服務或勞力工作的技術或非技術工人
H-3 臨時受訓人員
H-4 H-1,H-2,H-3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I 新聞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J-1 交換訪問學者
J-2 J-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K-1 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K-1簽證持有人的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L-1 跨國公司內部調派人員
L-2 L-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M-1 作短期職業技能學習的學生
M-2 M-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O-1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運動方面有特別才能的人士
O-2 隨同O-1簽證持有人來美的隨行人員
O-3 O-1簽證持有人的家屬
P-1 國際知名的運動隊員和娛樂團體成員
P-2 參加交流計劃的表演性娛樂團體成員
P-3 具有獨特意義的表演藝術家或娛樂團體成員
P-4 P-1、P-2、P-3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Q-1 參加國際文化交流計劃人員
Q-2 Q-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R-1 被承認的宗教教派牧師
R-2 R-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