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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律師專欄 | 亞城僱主知道這些才好提前做應對準備!收藏好留著用!

謝正權律師  謝潔瑩律師  殷嘉瑞律師  趙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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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聘用H-1B外籍員工。每位H-1B外籍員工開始工作前僱主必須先為他/她申請H-1B簽證或身份。本文就H-1B員工工作發生變化的幾種情形談談僱主應採取的相應措施和責任。

一、 H-1B工作開始日期的變化

僱主在遞交H-1B申請前必須選擇H-1B工作開始的時間。H-1B僱傭關係包括僱主要求員工必須參加的崗前培訓的開始時間不能早於LCA和H-1B申請表上的開始時間。根據勞工部的規定,如果外國人申請H-1B由境外入美國,那麼公司應從他上班開始,或入境30天內,將他列入工資表中。如果外籍員工在美境內轉換H-1B身份,那麼僱傭關係不得早於H-1B的生效日期。自生效日期起,一旦外籍員工開始工作,僱傭關係立刻開始。如果該員工現在以H-1B身份為另一僱主合法工作,一旦向移民局提出轉換工作的H-1B申請,他就立刻可以開始新工作。當然,如果僱主不願意利用H-1B身份流動轉換的間隙,僱主也可以等到H-1B申請生效開始僱傭關係,但最遲不能超過生效日起60天。如果僱員無法及時拿到社安號怎麼辦?這對上述規定不會有任何影響。無論僱員是否有社保號,僱主依舊有責任在上述規定日期前開始H-1B僱傭關係。只要能證明僱員已經申請了社安號,僱主就可以開始僱傭關係。

如果外國員工在境外申請的H-1B簽證批晚了怎麼辦?如果這是發生在該員工首次開始H-1B工作前,僱傭關係在該外國人入境30天內成立。如果該員工已經用H-1B身份為僱主工作,在申請H-1B簽證回美時,批准延誤,那麼僱主無須採取任何措施。因為規定只適用於H-1B員工在美境內的情形。

二、工作小時的變化

如果H-1B申請的是全職工作,那麼僱主可以正常規定工作的小時數。如果工作時間少於每周35小時,僱主不需向移民局彙報任何有關工作時間安排上的變化。但是一旦少於每周35小時,僱主需要另交一份非全職工作的LCA和H-1B申請。相應地,如果H-1B申請的是非全職(半工)職位,後來需要將半工轉成全工職位,僱主需要另交一份全職工作的LCA和H-1B申請。

三、工作職稱的變化

僱主應盡量不要改變H-1B員工申請時的工作職稱。職稱不同,非常可能是工作職責改變,也會改變應支付的工資。如果這樣,僱主非常可能需要修改H-1B申請。需要就具體情形諮詢專業律師。

四、工作內容的變化

如果工作職責內容只有少許變化,僱主無須向移民局遞交任何新申請。但是如果工作內容出現"實質性"變化,僱主應遞交新的H-1B申請。儘管移民局沒有對"實質性"變化作出嚴格的定義,我們認為衡量的關鍵是看工作內容是否變成屬於另一類流行工資(工種)的類別。具體情形必須具體分析。聘用H-1B工人的僱主應諮詢專業律師。

五、 工資發生變化

僱主應比照流行工資和實際工資中較高的標準支付H-1B僱員。按照勞工法規定,所謂"實際工資"是指同一僱主付給從事這一工作的其他工人(具備相同/相似的資歷經驗)的薪資水平。如果在H-1B有效期期間,僱主削減H-1B員工工資,減到低於H-1B申請時的金額怎麼辦。這就要看降薪後的工資是否達到上述的標準,即流行工資和實際工資中高的那一方。即使所有員工都降薪,只要減少後的工資仍超過流行工資,那麼僱主無須交任何申請。如果僱主不能支付H-1B員工規定的工資,僱主必須遞交H-1B申請修改原先的H-1B申請。

六、工作地點的變化

H-1B申請批準是根據工作地點而定。如果H-1B僱員的工作變到原來LCA/H-1B申請以外的地點, 僱主要看H-1B員工的新工作地點和原工作地點是否為同一區域。 如果新地點和舊地點基本屬於同一區域(視正常上班距離而定),僱主只需要在新的工作地點張貼工作告示。如果不屬同一區域,且僱員一年內將在新地點工作30天以上,僱主要交新的LCA/H-1B申請。如果僱員在老地點還保有辦公地,每年還花相當一部分時間在老地點工作,居住在老地點所屬區域內,那麼上述的30天可以放寬到60天。如果部門被撤銷,或者是員工必須隨上司轉到新的工作地怎麼辦?只要是同一僱主,但工作地點不同,皆可參照上述規定去做。

七、公司重組,分家,合併或收購

如果H-1B在僱傭過程中轉換不同的僱主,新僱主必須遞交新的H-1B申請。什麼時候算不同的僱主?主要取決於聯邦稅號是不是同一個。如果稅號不同,新的僱主必須重新遞交H-1B申請。如果是由於公司重組,分家,合併或收購等原因造成的稅號改變,新僱主也需要重新遞交H-1B申請。新僱主須承擔原僱主在LCA之下的責任,並根據勞工部規定更新所需信息以便公眾檢查。

八、辭職或終止合同

僱員工作表現的問題要終止合同,僱員的合同由於簽證的延遲或者拒絕而解除,僱員自動辭職。僱主應該怎麼做,後果是什麼?勞工部並不嚴格要求僱主通知勞工部結束LCA。但是移民局規定,無論由於終止或者辭職而導致的僱傭關係結束,僱主都"應該"通知移民局。如果僱主沒有通知移民局,可能會有經濟責任。此外,如果僱主在僱員H-1B身份到期之前終止僱傭關係,僱主必須支付僱員回到母國的旅行費用。但是如果該僱員自動辭職或者不選擇離境,則僱主無需承擔此項責任。

總之,原有的H-1B僱傭關係的任何改變都可能引起相關的法律問題。僱主應注意有關H-1B工人管理中任何變化。為了避免以後的法律問題並更好地保護H-1B僱主和僱員的利益,僱主在H-1B僱傭關係發生變化時應即時諮詢代理律師。

上述介紹是謝律師為華人社區宣傳介紹法律信息而作, 多半為學術探討性質,並非對個案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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