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夫婦狀告女兒:我們的房本上不能有你的名!最後…
一家人何苦這樣?!
都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一家人本應該和和美美,但又有多少家庭為了錢、為了房子鬧得雞飛狗跳的,甚至要鬧上法庭。
今天就有一個加拿大華人家庭的故事,老夫婦和女兒聯名擁有套公寓,原本女兒的名字是老夫婦主動加的,可是事後他們又後悔了,執意要求女兒放棄物業的業權。
已經在該房子投入了部分資金的女兒不同意。老夫婦於是將親女兒給告了!
程姓夫婦是多倫多居民。1989年從中國經香港移民來加拿大。
來到加拿大後,程先生在多倫多買了一間制衣廠和一個倉庫公司。
程氏夫婦一共有5個女兒,2人住多倫多,2人住香港,這次成為被告的女兒D女士出生在香港,婚後和丈夫居住在美國加州,是一家律師事務所的秘書。
D女士和丈夫在投資方面很厲害,在4家餐廳、1個農場、2個商場和11個房產中都有股份。
不過,其中很多「啟動資金」是她從父親那裡貸的款,從1991年到2004年間一共跟父親貸款了400萬元。
2001年,程氏夫婦年事已高,孩子都離家了。他們於是決定給自己的房子縮小規模,downsize到一處公寓。
D女士表示,她正好有意在多倫多投資一間公寓,也是給父母一個能體現子女對兩老關愛和尊敬的居所。她將這個想法給父母說了,於是兩老就和D女聯名簽署了購房協議。
然而,D女士的這個說法被她父母否認了。
程氏夫婦說,他們從來沒有將這個公寓看作是女兒的投資財產,而且女兒在這個房子裡面沒有出一分錢,一份力。
這時候D女士掏出來一份借款協議。
這個協議寫明了程氏夫婦向女兒借出35萬買房,一旦D女士還清了這35萬,則父母的名字就需要從業主名單中刪除。
協議還指明,35萬的年利息是5%,每個月D女士要給父母支付1485.33元的利息。
協議的當天,程氏父母就借了40萬給女兒。
為什麼自己downsize,卻在本次買房時要將女兒的名字加進來呢?
程說,因為D女士接受過良好的教育,又長期在律師樓工作,對法律事務熟悉。他原本希望,等夫婦倆去世,D女士能照顧好夫妻兩的財產,按照遺囑對這個公寓進行分配。
但是後來程才了解到,如果他們去世,D有權無條件獲得該物業的所有權。而他之前並不知情。
這一發現令程先生心裡有點涼。
可能是覺得自己竟然被女兒設計了。
程先生又指出,這份協議是英文的,他不清楚具體內容。他覺得是女兒故意用英文寫的,夾雜在其他中文的投資協議中,他們夫婦就糊裡糊塗簽了字。
按照程先生的想法,這個公寓應該是幾個孩子共分的,不能由D女士一個人得。
當程先生向D女士明確指出,不會將物業所有權全部轉給她後,她立即停止了向父親支付每月1460元的利息。
隨後,老夫婦立遺囑,決定向D女士支付9.1萬元,作為之前每月公款的補償,同時要求女兒放棄在該物業的業權。
D女士收了這9.1萬元,但是不願將房產拱手相讓。
尤其是當她得知,當時加拿大的房產正蒸蒸日上,她就更不想就此放手了。
她要將那9.1萬美元退回給父母,只想繼續保住房產的業權。
但父母不同意。
兩邊僵持不下,最後鬧上法庭。
有意思的是法官的判決。
很顯然,眼睛雪亮的法官看出來,兩邊都有利益摻雜的要素——D女士不可能是被迫放棄房子的另外部分權益,因為她始終沒有主動退出,又沒有參與償還按揭。
非但如此,她還拿了9.1萬元的補償,免除27萬美元的還款債務,更在2004年4月21日簽署了一個文件聲明,「該處物業不再屬於我」。
而且法官也覺得,程氏夫婦從香港移民過來,在加拿大有20多年的從商經驗,竟然連一份英文合約都看不懂?!
盡量兩邊都不「看好」,法官還是認為,既然D女士以書面形式確認收到了款項,並書面承認了對該物業不享有權益了,還拒絕轉讓就是違反了協議。
最後法官判決,將D小姐的物業所有權從業主名單中移除。
但官司的費用由程氏夫婦承擔。
父母和子女之間,本應該是這世上最濃的親情。
然而在金錢和利益面前,竟然就要為了這點點錢而與對方鬧掰,鬧上法庭,不得不說真心令人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