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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FBI的低效斷送了章瑩穎的生機嗎?

美國當地時間6月9日,美國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的訪問學者章瑩穎在去簽訂租房合同的途中失蹤,至今未能找到。她的失蹤引起了香檳地區的中國留學生和華人華僑的高度關注。

經調查,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將與章瑩穎同校的物理學博士生克里斯滕森列為主要嫌疑人,並於6月30日將其逮捕,不過,警方推測章瑩穎已經遇害。

7月3日,美國聯邦法院首次對克里斯滕森舉行法庭聆訊,他被指控犯有綁架罪,若罪名成立,或將面臨終身監禁。克里斯滕森否認綁架了章瑩穎,法庭也駁回了他的保釋申請,繼續羈押至正式開庭。

按照計劃,當地時間7月5日下午3點(北京時間7月6日凌晨4點),美國伊利諾伊州中部地區聯邦法院將舉行針對克里斯滕森的第二次聆訊。

#章瑩穎失蹤案#引發了全球關注,也掀起一番對於美國司法程序及FBI辦案效率的討伐。

章瑩穎在當地時間6月9日失蹤。據警方公布的信息來看,6月15日警方已經鎖定了克里斯滕森是重大嫌疑人,那麼,為何不對其進行抓捕審訊,而僅是監控竊聽?等到他自行說出案件相關信息時,已經是兩周以後,這麼做,難道不是置章瑩穎的安全於不顧嗎?案發後22天,FBI雖然逮捕了嫌犯,然而章瑩穎生還的可能性也已趨近零。

那麼,究竟是不是FBI的低效和美國司法程序斷送了章瑩穎的生機呢?

很多人認為章瑩穎失蹤案中,美國警方搜集證據過程歷時較長,這般低效的辦案流程斷送了章瑩穎的生機。這其實與美國的司法程序相關,警方的關鍵調查取證行動都需經過聯邦法院授權,力求證據取得的合法性。

我是饒宇,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美國Dentons律師事務所訴訟律師,也是美國聯邦法院出庭律師。關於章瑩穎案的後續審理進程,與此相關的美國法律問題,歡迎與我交流。

FBI在案發後
22天內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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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東野人:這個案子一開始是當地警方處理,後來移交聯邦調查局,因為美國州和聯邦的法律是不一樣的,所以結果也可能不一樣。我想問,什麼情形下此類案件有聯邦管轄,還是說只要聯邦司法機構覺得有必要就可以介入?

饒宇:綁架罪在聯邦法和伊利諾伊州法律下都有。當州警官覺得力不從心時就會請求聯邦調查機構介入,FBI是其中的一部分。

至於聯邦法院的管轄權有兩種:第一種是起訴的罪名屬於聯邦法下的罪名,而非州法下的罪名。章同學的案子就是如此。第二種是儘管是州法罪名,但是涉案雙方來自不同州,並且涉案金額大於七萬五千美元。

時進剛:FBI什麼時候開始訊問?訊問之前會做什麼?

饒宇:6月15日FBI已經開始訊問了。訊問之前或者之後都會跟州警方配合進行其他的取證工作。目前已知的包括查看監控錄像,在車輛系統裡面鎖定嫌疑車輛、搜查車輛和被告住所、訊問其他有可能的知情人、檢查嫌犯手機的網路瀏覽記錄等。

zeds:現在警方掌握了犯罪嫌棄人的哪些證據呢?

饒宇:目前公布的信息主要有這麼幾個證據:第一是監控錄像里看到章同學確實最後是上了克里斯滕森的車,他也承認了章同學上車,但是強調說很快章同學就下車了。第二是FBI認為被告車子的副駕駛座為特別仔細的清理過,可能是要故意掩蓋證據。第三是在被告的車子里發現了一頂帽子,看起來跟監控錄像里章同學的帽子是同一頂。第四是被告在今年4月份上過一個綁架論壇,瀏覽過如何綁架類似的話題。最後就是FBI監聽到被告跟人說他綁架了章同學。我判斷警方還有一些其他的證據現在沒有公布出來。

mellow:為什麼一個人這麼難找?不管是遇害與否,難道就找不到一點章的相關線索!?感覺在中國一個人遇害或是失蹤分分鐘找到了!

饒宇:目前公布出來的搜證信息很少,我們只能推斷。第一是鎖定嫌疑人的過程比較久,從監視錄像裡面的影像,到排查其他地點的車輛進行對比,到查找註冊的車主等等,花了一定的時間。6月9日晚間報警,到6月12日晚上位置,警方基本在做這件事。6月12日晚上警方第一次接觸克里斯滕森,並簡單搜了一下車子。6月14日警方從法官那裡取得了搜查令。6月15日,警方逮捕並且訊問了克里斯滕森,搜查了他的汽車和手機。6月16日開始在監獄裡對他進行監聽。6月29日搜證取得突破性進展,FBI監聽到克里斯滕森說自己綁架了章同學。6月30日檢察官正式在法院起訴。

從這個時間表我們可以看到,事實上警方和FBI的效率也不能說明顯很低,基本上每一天都有進展。只不過克里斯滕森在被捕以後否認罪行,而且在將近兩個禮拜的時間裡沒有說出什麼有用的信息。只不過在搜證過程中警方一直沒有公開進展而已。我想這樣的做法或許是為了避免打草驚蛇,是可以理解的。

中國警方的效率一向是很棒的,這是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監聽所得證據
不夠用來定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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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端:我十分好奇FBI在監聽嫌疑人時獲得的證據不夠用來定罪名么?

饒宇:一般來講如果FBI和警方的取證過程沒有涉及違反憲法或者違反證據法,那麼這樣的證據是可以在庭審中用的。被告在承認自己綁架的時候這個話是跟誰說的?是跟警方還是路人?是被強迫的、騙的、還是自願的,還是在嗑藥喝酒的情況下說的?這都有可能影響他的證詞在憲法下是不是有問題。證據法有一些別的規定,舉例來講這個證詞是不是有可能引起很重大的偏見和歧視?這都是很細節的問題。

打個比方,如果FBI先派了一個探員偽裝成監獄裡的犯人跟克里斯滕森套近乎,然後引誘他認罪,這樣的證詞是不能用的,因為這樣做違反了美國憲法的「米蘭達警告」的規則。但是如果克里斯滕森自己主動跟其他犯人閑聊說出來,那基本上就可以用這個證據了。

馱武:章案首次聆訊,嫌疑人始終保持沉默,也就是說,如何綁架、是否殺害、人在哪裡,一概不知(已經遇害僅僅是警方推論),顯然,這是保障了人權、沒有刑訊逼供的結果。可是,假設章沒死,是被兇手禁錮起來當了性奴,那麼,因為保障兇手人權而未刑訊逼供耽誤了時間造成章被餓死病死,這豈不是沒有保障章的人?

饒宇:刑事審判規則有自己的規矩。我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我們去體檢,到了量血壓的那一關就是量血壓而已,不會去測血小板濃度的。審判程序也一樣。昨天,被告經歷的程序叫arraignment,本來的目的就只是確定被告知道自己被起訴的罪名、有沒有律師幫他辯護、以及能不能保釋。這個環節本身就不涉及案件的主要內容。根據我自己的經驗,在這個環節,99%的被告都會保持沉默、一言不發。再打一個不恰當的比方,你到銀行辦業務,拿號時候能讓那個拿號的機器幫你開戶嗎?

某些媒體報道說昨天被告「庭審」只進行了九分鐘。我可以告訴大家,庭審(trial)還差得遠,八字沒一撇。

至於說保障被告的人權和拯救被害人怎麼樣來權衡,這是一個永恆的話題。過去美國有一個很有名的案例,被告人也是被控綁架,不一樣的是被人綁架了一個小孩。美國社會進行了激烈的討論,到底是被告的人權重要,還是救被害人重要?最終美國最高法院判定,假如說調查人員有理由認為被害人還活著,那麼人命關天、救人要緊。假如證據顯示被害人很可能已經死亡,那麼被告的人權就佔據主導地位。

這種法律我們喜不喜歡都可以。我只強調一件事:這是制度的選擇。在我們的國家,我們可以選擇人命關天、所有其他的道理都讓路。在別的國度,別人也可以選擇被告的人權高於一切。這關乎我們的信念和選擇,卻不關乎對錯。

stars_hust:如果是疑犯拒不承認,警方也找不到被害人和相關證據豈不是沒辦法了?

饒宇:辦案審案本來就要講證據,假如任何證據都沒有就該撤銷。不過肯定不會真的什麼證據都沒有:檢察官在提起訴訟之前是評估過的,有什麼樣的證據說什麼樣的話。估計現在檢方手裡有比較充足的綁架的證據,但是沒有謀殺或者綁架致死的證據,所以目前起訴的罪名是綁架。

慢半拍的牛奶醬:請問,若罪犯拒不承認,又找不到進一步證據,會不會無罪釋放?

饒宇:我想很大概率不會無罪釋放。警方目前應該是沒有公布所有掌握的證據。我前面的回答已經提到過,檢察官在起訴前是評估過手上的證據的,沒有90%以上的勝算一般不會正式起訴。就算被告不認罪,也許別的證據也可以證明有罪。

痞子俊(Sky):請問,看面看了一下報道說嫌疑人保持沉默?別的沒怎麼說,覺得這和國內差別很大,國內很少說嫌疑人保持沉默就沒有別的辦法,相比而言美國法律對這樣的嫌疑人是不是太好了,這樣導致受害人得不到及時的救出和案情查清,請問這樣對受害人而言是公平正義的嗎?(傳說美國很講究人的公平正義哦)

饒宇:被告人或者嫌疑人保持沉默,是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利。說簡單一點,美國憲法規定說沒夠任何人應該被逼著證明自己有罪。但是,被告或者嫌犯保持沉默卻並不能保證他們逃脫法律的懲罰和制裁,其他的證據只要能夠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同樣可以定罪。

2499150472:嫌疑人的作案動機走是什麼?如果他始終不開口,美國又不允許用刑,是否就會無限期羈押他?

饒宇:作案動機目前不清楚,檢方的起訴書大約是想暗示被告有一些心理上的變態傾向,但是這目前沒有證據。

我猜你所說的不允許用刑是指不允許刑訊逼供?如果你是這個意思,那麼幾乎國際上所有國家都不允許刑訊逼供。被告認罪不是必須的證據,通過其他的旁證也有可能定罪。

另外無限期羈押是不可能的。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有關於Speedy Trial的規定,意思是要從速審理。如果被告被羈押超過一年還沒有進入法律程序,那就有可能涉嫌違憲。違憲的話就必須放人。我認為這個案件發生這個情況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

嫌犯若以章下落為交換
會得到什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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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荊棘的風:饒律師你好,假如疑犯真的用章姐姐的生還情況或者屍體信息向美國司法機關做交易換取減刑的話,法院會同意這種交換嗎?

饒宇:法官會綜合考慮。一般來說,即使檢察官和被告達成了某種減刑協議,法官也是最終的批准人。法官會考慮總體的證據和法律允許的範圍決定是不是批准檢察官和被告人達成的協議。大部分這種協議法院都會批准,但是也有例外。

Ivy11801:請問對於最近的5號的庭審,還有之後的庭審,有什麼值得關注的地方?下面的流程是怎麼樣的呢?

饒宇:5日的流程關注的重點是被告能不能保釋,我個人認為可能性不大。「庭審」這個詞要謹慎,我個人理解應該指的是最終真正開庭審理,也就是英語說得trial。到這一步之前還有很多的程序要走。

-:請問章姐姐是否生還,好像美國警方對此案重視不足是因為體制不同嗎?如果深陷意外如何拿起法律保衛權益?

饒宇:目前還沒有找到章同學的下落,可以說是生死未明。FBI認為生還的可能性很小。

你提到美國警方對此案重視不足,這個可能是部分媒體報道的誤差。目前來看沒有什麼證據表明警方輕忽大意甚至玩忽職守。

HT:+_+:饒律師,現在案情涉及到非法網站。請對後面案情的發展,談談您的看法。謝謝。

饒宇:克里斯滕森登陸和瀏覽的綁架網站是不是非法,目前還沒有定論。假如網站真的有涉及非法行為,而且克里斯滕森可以提供一些信息幫助警方破解其他的案子,我想對於他本身的案子有一定的幫助。但是到目前這純粹是揣測。

李提摩太:說是這個物理學博士生嫌犯認罪了,反而會減刑?

饒宇:有可能。有時候檢察官為了儘速結案,或者破獲一些更大型的案件會跟被告達成認罪寫給,並且給他一定的優待。但是這個是雙方都同意才行。

斷層疊疊疊:有可能被定為謀殺罪嗎,和綁架量刑有不同嗎,如果他以下落為交換,可能是什麼樣的量刑?

饒宇:目前起訴的罪名是綁架,我想大約是檢察官手上還沒有掌握可以定謀殺的足夠證據。假如接下來搜證有很大的進展,當然有可能定謀殺。謀殺的最高可能的刑罰就是死刑,而綁架最高的可能是終身監禁。但我要強調一點:近年來美國很少定死刑,就算定了死刑也很少執行,全國加起來一年執行死刑也就二三十例,這是個大趨勢。至於說以下落交換能不能減刑,這個要看檢方跟他怎麼談。其實檢方想知道被害人下落最大的動力還是希望能夠救人一命。如果基本已經確定被害人已經死亡,那麼被告手上這張牌大約就沒有太大的效力。

Child:新聞說此案在申請罪犯死刑,不過美國不是沒有死刑嗎?

饒宇:你看到的新聞可能不準確。到目前為止檢方起訴的罪名是綁架,而不是謀殺。綁架罪是不會判死刑的,最高就是無期徒刑。如果綁架過程中致死,那就有可能是一級謀殺,這才有可能判死刑。

美國是有死刑的,只是少數的州廢除了死刑。現在章同學這個案子是在聯邦法院、根據聯邦法在審理,而不是州法。聯邦法下目前還有40多種罪名有可能判處死刑。

a 雲飛揚:怎麼索賠呢?

饒宇:向誰索賠?向被告?學校?還是政府?

索賠要提起民事訴訟,但是需要被害人家屬自己承擔律師費、自己舉證,難度不小。

美國司法制度
是少數富人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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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ways:美國的保釋制度是所有犯罪都適用嗎?這種制度會不會成為少數富人的保護傘呢?麻煩您詳細簡紹一下保釋制度。

饒宇:審判前的保釋制度主要是允許被告人回家,不用關在監牢里。這樣做有幾個考慮。第一是出於人道:只要一天沒有定罪、被告就一天還是無辜的,就算各種證據看起來都非常強有力也是一樣,這叫做無罪推定。既然是無辜的,那關在監獄裡就不太合適。第二是為了讓被告更方便接觸律師、證人等,這樣將來的審判會更公正。第三是美國的監獄資源實在是太有限,預算也不夠,說白了關不下那麼多人。

當然了也不是什麼被告都能放出去。能放出去的被告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不會逃跑,該出庭的時候要準時出庭;第二,不會繼續危害社會。在此基礎上,法院一般會准許用一定的資產作為擔保進行保釋。但是有一個例外,殺人罪的被告一般來說是沒有保釋權利的。

你問的關於富人保護傘的問題非常好。美國的保釋制度本身有考慮到這個問題,所以在設置保釋金的時候法院要考慮很多因素:比方說被告的罪行有多嚴重、可能面臨的懲罰是什麼、在本地是不是有不能割捨的家庭和財產、是不是有過往的犯罪記錄。另外就是保釋金占被告財產的比重有多大。所以說富人有可能需要交的保釋金會多一些,當然也不絕對。但是我同意你說的,美國的保釋金制度對窮人肯定是不公平的。我就曾經遇到過被告連100美元的保釋金都交不出來,而且是全家人一起想辦法都交不出來。當時被告的罪行是駕照過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情。而如果繼續收押在牢內他就會失業,讓本來就很貧苦的家庭更加痛苦。後來我跟檢察官爭取以後給了犯人零保釋金的保釋,解決了這個問題。但這只是一個個案,美國的保釋金制度作為一個體系是存在很大問題的。

goolder:請解釋一下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主要是如何挑選人員,如何保證陪審員有能力認定嫌疑人是否有罪。謝謝!

饒宇:美國的陪審團審判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刑法訴訟里是憲法保障的。陪審團的成員是社會普通的大眾,由電腦系統在法院所在的社區隨機抽取合格的成年人。一般來講,這種隨機抽取會產生大約30名左右的潛在陪審員成員。此後,雙方的律師會審閱潛在陪審團成員的背景資料,並且在法官面前提問,驗證陪審團是否能夠公正的審理案件。這種訊問可能涉及潛在陪審員成員的種族、職業、性別、經歷等。

在聯邦法下,雙方各自有三個名額可以排除自己不喜歡的潛在陪審團成員、不需要解釋理由。但是,這種排除不可以基於種族考慮。最終,法院會確定12位陪審員以及2位候補的陪審員,一起聽取雙方證據。

我們做律師的幾乎從來不能做陪審員。為什麼?因為大家都覺得其他11個陪審員可能被你的職業誤導,什麼都聽你的。所以基本上一開始就被排除在外了。(當然了,我不是美國公民,本來就輪不到我)

曉云:擔心陪審制度的負面效應。

饒宇:任何制度都有好壞兩面,做律師的一般都不太喜歡陪審團審訊,因為不可控因素太大。但是事實如此,只能面對現實、就事論事。

阿拉丁神嘍:為什麼美國會有辯訴交易這一個規定?

饒宇: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辯訴交易(Plea Bargaining)的最主要目的還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在美國,如果一個刑法官司不能通過辯訴交易提前認罪,一定要按照所有的流程和被告的憲法權利打到底,那勢必是曠日持久。如果能夠儘早認罪結案,不但能夠節約很多司法資源,而且對於某些付不起律師費的被告其實反倒是好事。當然了,有些案件裡面被告辯訴交易的一個重要條件是要交代他知情或者參與的其他案件,因此有利於別的案件的突破。

為了促使被告能夠主動認罪,往往檢察官會給予被告一定程度的優待,比方說減刑。

美國的司法資源非常緊張,不管是司法系統的預算、公共律師的人數,還是監獄能夠容納的空間都遠遠趕不上需求。

lzm048:美國的死刑如何規定的,刑事是幾審終審,如被告不認罪僅憑一些間接證據能下判嗎?

饒宇:美國沒有類似我們國家的二審終審制。一審就能定罪、也能量刑。如果被告不服的話可以上訴,但是一般來說上訴法院不一定要聽取上訴。(個別州有例外的規定屬於少數情況。)間接證據如果足夠強大的話可以定罪,不需要被告認罪。

一天不定罪
嫌疑人都是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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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重大刑事案件面前講人權是不是有點吹毛求疵了?對待犯罪嫌疑人的仁慈就是對受害者的不負責任!

饒宇:對犯罪「嫌疑人」的仁慈就是不負責任嗎?什麼叫做「嫌疑」?難道不就是不能確定嗎?既然不能確定,仁慈有什麼錯?

美國的法律有一個規則叫做rule of lenity,就是如果證據不明的情況下,我選擇相信被告是無辜的,而不是有罪。一天不定罪、一天就是無辜。

所有司法體系的理想,都是「一個好人都不冤枉、一個壞人都不錯放」。可惜實際執行起來做不到。那麼在做不到的情況下,我們到底是寧可錯殺、不能錯放?還是寧可錯放、不能錯殺?這是一個政策的選擇。美國憲法選擇了後者。

白粥:經常看一些美劇,《CSI》、《傲骨賢妻》什麼的,非常喜歡美劇的律政和刑偵犯罪題材。感覺無端指責警察是不太好的,辦案過程稍有不慎,本來是有利證據,如果取證過程涉及違法,那證據就可能被排除,這樣罪犯就可能脫罪。所以警察遵守程序,謹慎,恰恰是負責任的表現。淺見,不知道對不?

饒宇:非常正確。有時候明明是合理的證據,就是因為取證過程違憲或者違法,重要的爭取被法院裁定不能使用,反倒讓壞人逍遙法外。因此,有素養的檢察官和警方都會非常謹慎。

winnerfu:美國刑訊逼供有嗎,目前克犯沉默,是不是美國警察很少逼供?

饒宇:據我所知,中國和美國的法律都禁止刑訊逼供。一切形式的刑訊逼供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這不止中美兩國,世界上文明的國家都是如此。

四浮:案件中公平與效率哪個更重要?強調對罪犯公正,對受害者及家屬的公正如何保護?

饒宇:公平與效率兼顧是所有社會的共同追求,這是一個理想,可惜現實中很難兼顧。哪個更重要?這是一個社會大多數民意的選擇。

輿論關注
會否影響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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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給人的感覺,美國處理這樣一起案件,尊重司法的程序合規性,但反過來是否會大大降低受害人獲救的可能性,如何評價?

饒宇:我倒認為未必。我分兩個層面來解讀這個問題:

第一個,從個案的層面講,警方雷厲風行立馬把嫌疑人抓起來直接問詢,很多情況下並不是最好的找到受害人的方式。其實FBI採取的監聽就是一種比較有效的手段,有時候可能嫌疑人在比較放鬆的情況下自己透露出一些可以救人的線索。這個方面非常需要依賴警方的辦案經驗和專業素養,我個人認為我們作為非專業人士、也不了解具體的辦案情況,最好不要去簡單的下定論說警方就是拖沓、就是沒效率。

第二個,從社會整體的層面而言,警察只是司法體系的一個環節。要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需要很多部門、很多人的合作。這就好比一部汽車,發動機再重要也不是全部,只有強勁動力的車子,不考慮制動、平衡,甚至包括操作性和舒適性,那它一定不是一部好車子,甚至非常危險。要保證整體的運轉良好,最重要的就是每一個零件都做好自己的工作,按照設計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而絕對不是憑自己的感覺和判斷橫衝直撞。司法體系也一樣,總體的設計是為了保證全社會的公平正義,而且這種公平正義要從一個大的、長遠的、總體的角度來看。不管什麼樣的系統總會有一些政策目標要做妥協、要作讓步,這是必須的。比方說如果任由警方隨便辦案不講程序,那麼就會產生大量的冤假錯案、侵犯隱私等等。

李提摩太:對這起案子或者輿論關注,你有啥批判性認識嗎?

饒宇:作為同胞和同樣身在海外的華僑,我對於章同學的遭遇感到非常憤怒和痛心,衷心希望她能夠平安歸來,也希望法律能夠還給她和她的家人公道。華人在海外遇難的事情過去不是沒有發生過,但是像章同學這樣引起國內外那麼多的關注和對她的祝福,應該說是沒有發生過的。這一部分要歸功於香檳地區華人社會的奔走,另一部分要歸功於信息的充分交流,我非常讚許。我國駐芝加哥總領館的洪磊總領事多次表達對章同學家人的慰問和案件的關注,敦促美方公正審理案件,給了我們海外華人很大的支持的信心,我很感謝。許多媒體在跟進和報道的過程中付出了很多艱辛的勞動,他們都辛苦了。

但是我也想說,少數媒體在報道的過程中,也許是由於對美國法律體系的不了解,對章同學案子情況的不熟悉,或者是博眼球的壓力,的確存在誤導讀者、甚至於報道虛假信息的情況。我們國內也有少數所謂評論員,在信息不充分和知識不完備的情況下妄加評論,甚至煽動一些情緒,我認為這些都是不值得提倡的。

我想要澄清的有以下幾點。第一,克里斯滕森是本案的被告,FBI和美國警方在掌握證據的基礎上認為他有最大的嫌疑,這是事實。但是本案畢竟沒有判決。只要沒有判決,他就仍然是無辜的。我呼籲大家在關注的同時不要有太多先入未入的觀念。第二,美國的司法體系跟國內不同,有自己的特色,也有很多的缺陷。但是任何批評應該建立在了解的基礎之上。崇洋媚外要不得,一竿子打死也要不得。理性、中道,尊重專業的討論,永遠都是受歡迎的。

None:會因為輿論或中國政府壓力而影響美國司法公正嗎?

饒宇:不太可能影響司法程序。前幾年的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以及校園槍擊案,都是死了好幾十人,甚至死了很多無辜的幼童,在當體引起巨大憤慨的案件。很難說影響了多少司法程序。我曾經擔任過聯邦法官的助理,也在公共辯護律師服務過。像這樣的綁架案,對於法官和公共律師來說,就算不是每天都見,也絕對不是什麼奇聞。這就好比醫院裡的大夫就是見慣了生離死別的。對於家屬和我們同胞來說很憤怒、很震驚,但是法院的公正性應該還是可以保證的。

Tiger:請問在美國留學,做訪問學者,如何保障自身安全?長期居住在美國的華人有何經驗分享?謝謝!

饒宇:最好的建議大概就是be smart。提高警覺性,避免去一些犯罪率比較高的社區,也不要因為好奇或者好玩去參加一些涉毒、涉黑的活動。

本文由【亞特蘭大生活網】整理編輯,原文、圖片轉自網路,版權屬於原作者。此篇因未能找到作者和原始出處,無法註明還望諒解,如原作者看到,歡迎聯繫小婭認領(或直接在公眾號留言),確認後我們會在後續文章作出單獨聲明。如覺侵權,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多謝!轉載請註明出處!

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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