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把鄰居告上法庭 華裔夫妻獲賠11萬!原因竟是…
有時候買了房未必就事事順心,鄰居家裝修或許會打擾到你的正常生活,但大多時候也只能無奈地忍氣吞聲,但最近,溫哥華島的一名華人女業主,卻選擇了將鄰居告上法庭,從而獲得了11萬加幣的賠償!
2013年12月,張麗(Li Zhang ,音譯)喜歡上了擁有無敵海景及山景的景觀,所以決定購買位於薩尼治中區的一幢獨立屋。
可是,到了2015年,戴維斯夫婦購入了位於張女士物業對面街的一塊空地,並且興建了另一幢新房。
但是讓張女士夫婦感到不滿的是,戴維斯夫婦的新屋不僅僅是阻擋了其東面原本毫無阻擋的景觀。同時,這幢新屋屋頂蓋有金屬材料,陽光照耀下,金屬反射出的強光投射到其房屋的二樓,導致她眼部不適及頭暈。最終張麗夫婦只能被迫放棄使用二樓的主人套房。
男戶主本戴維斯(Ben)是上述土地持有人的孫子。張麗說戴維斯違反了土地協議中的限制性契約(restrictive covenant),即在興建新屋之前,必須獲得她的同意。代表戴維斯的辯方律師則強調,限制契約條款並不適用於這宗訴訟中。
卑詩最高法院一個法官最近裁定,有關限制契約有效,並且適用於這次糾紛中,因此裁定戴維斯因違反契約,必須向張麗夫婦賠償10.2萬元,另外張麗因屋頂反光導致身體不適而獲得賠償7,500元,賠償總額合共10.95萬元。
法律公證人陳小敏周五接受《星島日報》訪問時表示,所有土地的限制性契約都會列出興建房屋時,需遵守的條件,只要進行查冊,便會一清二楚,業主也要了解市政府是否在興建房屋上設定限制,就算經過多年,所有限制仍然有效,不能隨意更改。
陳小敏指,以這個案件為例,被告沒有得到張麗的允許就興建房屋,違反契約要求,法官是衡量張麗夫婦所受到的影響,是否合理,才作出裁決,基本上沒有存在問題。陳小敏強調,被告在興建房屋前,應該知道風險,但他沒有做足應做的工作,甚至可能心存僥倖,以為對方不會打官司,最終敗訴,並要承擔賠償。
本文轉載自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