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芳專欄 | 長期護理險 – 為晚年生活保駕護航(下篇)
上篇我們有談及到長期護理保險與失能收入保險一樣,是一類有著顯著特徵的保險產品,不同於傳統的人壽和健康保險產品。
接下來,想具體介紹長期護理保險的設計給付標準等等。
在近30年的產品發展中,長期護理保險設計過兩種較為典型的給付標準,一種是健康標準,一種是失能標準。
在健康標準下,被保險人提出索賠時需要滿足下面的一項或幾項:
- 有專業醫生提供的醫療必要性證明;
- 接受了三天以上的住院治療,並仍有必要繼續接受護理的。
在失能標準下, 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不能完成規定的日常生活活動
(ActivitiesDailyLiving,簡稱ADLs)情況決定是否賠付。
在實際中,人們對健康標準的不滿主要產生於兩個原因。
一是醫生的必要性確定過於主觀。不同醫生對同一疾病的診斷存在差異,對其是否有必要接受長期護理的診斷也可能各不相同;醫生在做出被保險人是否必須接受長期護理的決定時,可能會面臨來自被保險人家庭的各種壓力,診斷的科學性將受到影響。
二是預先住院治療的限制。如果被保險人購買了一份有預先住院治療期限制的保險,那麼在他因智力損傷,如罹患老年性痴呆時,在接受長期護理前可能並未接受住院治療,同時因為老年性痴呆是一種慢性病,他將因此無法滿足索賠條件而得不到保險保障。
對失能標準 : 人們則普遍比較接受,因為這一標準也可以進一步用來判定智力損傷(如罹患老年性痴呆)的被保險人是否滿足保險給付的條件;只要被保險人不能完成規定的日常生活活動,他就可以被判定有長期護理的需要,就應該得到與之所對等的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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