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B被解僱後,僱主應負擔H-1B員工回國的旅行費用
僱主辦理新的H-1B簽證,在申請表格上需要僱主簽字同意臨時工作結束時,比如H-1B員工被僱主解僱時,美國僱主需負擔H-1B回國的旅行費用。
有些仔細閱讀表格簽字的僱主在第一次為員工申請工作簽證時往往忽視這一規定,表格的內容也常被誤解。有讀者問,是否存在這樣的條款?如果有, 僱主負擔哪些旅行費用?承擔到什麼地方的旅行費用?
簡單來說,美國移民法確有這樣的規定:如果H-1B員工在H-1B到期之前被解僱,僱主要承擔該工人回國的合理旅行費用(reasonable costs of return transportation)。移民局把這條規定列印在H-1B申請表格里,僱主在表格上簽字,表明承認這個條款規定。 但是,深入分析這條規定,發現它涉及的問題並非如此簡單。
一.僱主只負擔H-1B員工本人的合理旅行費用,不負擔H-1B家屬成員的回國旅行費用。
二.僱主只承擔H-1B員工回到他入境前的最後居住地的旅行費用,不是回到其國籍國,也不是回到H-1B員工想去的任何第三國。
三。如果H-1B員工在H-1B到期之前被解僱,而且H-1B員工不願意回國,僱主是不是仍要為其訂購飛機票?不會的。 僱主沒有義務來引誘,勸說或強迫H-1B工人回國。
四.如果H-1B員工在H-1B到期之前被解僱,而且H-1B員工願意回國,僱主必須在什麼時間內履行其法律義務?換句話說,僱主要在多長時間內負責回程旅費?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根據其他法律條款要求H-1B員工十天離開美國的規定,美國僱主應該在終止H-1B工作後10天內購買機票。
五.如果H-1B員工後來改變主意,不想出境,僱主能不能要求H-1B償還回程旅費?法律沒有規定。
六.如果美國僱主經常給H-1B員工「小鞋」穿,找麻煩,H-1B員工忍受不了那種待遇,後來辭職,僱主是否還有承擔回程旅費的義務?沒有。 因為屬於「自願」辭職,不是被解僱或開除。
七.如果H-1B工人在H-1B到期之前被解僱,也願意回國,但僱主拒絕承擔任何履行費用,怎麼辦? 法律條文允許H-1B員工將此事報告給移民局,由移民局備案,但移民局對該僱主不能實施任何制裁措施。 移民局官員曾表示這種回程旅費問題屬於僱主與H-1B僱員之間的「合同」糾紛,移民局不會要求僱主去履行此責任。 最後的途徑只有上法庭告僱主,要求僱主支付旅行費或請求仲裁。 但不能上法庭還是請求仲裁,都不現實,一是所花費用可能遠遠超出僱主欠的回國旅費,二是時間拖的很久,H-1B員工耗不起。 但是,絕大多數美國僱主有很強的法律意識。 一旦被告知其公司應承擔如此的法律義務,一般不會為區區一張機票而惹上法律官司。
謝正權律師 殷嘉瑞律師 羅厚民律師 謝潔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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