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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警官和老張都被他們判進去了,美國陪審團是怎麼玩的?

從梁警官案到亞城老張性侵案,細心的人可能已經看到了陪審團在美國司法中的重要作用。陪審團,這個由普通美國公民組成的臨時審判組織,居然能有這麼大的法律效力,讓我們不能不近距離地好好了解一下。

一、陪審是個苦差事

在美國,當陪審員是一項義務。美國法律規定,未滿18歲(有的州規定是21歲)、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曉英語以及聽力有缺陷、有犯罪記錄的美國人,沒有資格擔任陪審員。此外,在美國傳統的習慣上,不擔任陪審員或者免除陪審義務的還有:法官、律師、醫生、消防隊員、教師和各級政府官員。公民一旦被選中去當陪審員,休想逃過。如果不按時報到,就被視作蔑視法庭,輕則罰款,重則會被「請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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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由法官的助手隨機挑選。法官的助手會從當地的選民登記手冊、駕駛員名錄等記錄中,用電腦或人工隨機抽出候選人。中選的人會收到一封傳召信,然後,此人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與法庭聯繫。如果被傳召的候選人確有困難,在有充足理由的前提下,也可通融。比如,艾奧瓦州法律規定:如果候選人能夠書面證明在單獨照顧住在自己家中的殘疾人,或者自己正處於哺乳期,則可以暫時免除這項義務。

筆者的美國朋友格雷格說,大多數美國人不太願意被選中。因為當陪審員期間雖然可以享受公假,但如果碰到棘手案件,審判時間會一拖再拖,有時候會造成多方面的損失。很多美國人把陪審稱為「光榮的苦差事」。

為了讓人們更好地履行這項義務,美國政府也想方設法減少人們在當陪審員期間的經濟損失。陪審員出庭一般是沒有報酬的,但實際上,大部分公司都會付給僱員在當陪審員期間的全部工資。同時,法庭會給陪審員每天8至15美元的補助,還報銷他們的交通費、停車費等。

二、法官和律師共同決定陪審員人選

美國每年有500萬左右的人被選為陪審員候選人。人數多的原因有兩個,一是美國的所有刑事案件和大部分民事案件(除了交通事故和小額訴訟案)都需要陪審團的出席;二是成為候選人並不一定就能當上陪審員。美國司法制度中的大陪審團為23人,一般案件陪審團為6—12人。絕大部分刑事案件需要12名陪審員,但候選人數一般都有好幾倍,有時甚至可達兩三百人。格雷格說,他三次被選為候選人,但一次都沒當上過陪審員。

國內來的楊紅女士不久前也被選為候選人。到法庭報到那天,楊紅髮現大約有100名候選人,其中不僅有身強體壯的年輕人,也有拄著拐杖的老人;除了白皮膚藍眼睛的老美,還有頭髮梳得油光的墨裔小青年,有英文嘰里咕嚕的印度裔老者,也有一些華裔。

候選人首先由法官篩選。法官先向候選人簡單介紹案情。候選人再通過抽籤確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編號。這個編號十分重要,因為挑選陪審員是按照編號順序進行的。編號比較靠後的話,可能還沒等到「面試」,12名陪審員就已確定了。候選人按照編號坐定後,就要填寫調查表。案件不同,調查表上的問題也不同。在關於環境的訴訟案中,調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對環境保護與工業發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環境污染的侵害」等;在關於煙草的訴訟案中,調查表上也許會有「你吸煙嗎」、「你的好友中有無患與吸煙有關的疾病」等問題,從而了解候選人對某些問題是否有強烈的個人感情色彩。

法官還會告訴大家,凡是和案件有任何關係(比如和原告、被告、律師或者證人認識)的,工作或居住在案發地附近的,要如實向他報告,不宜當陪審員;本身職業是執法、司法的人員也不宜當陪審員。

經過法官篩選後的候選人,雙方律師再進行篩選。一方律師行使否決權的次數不能超過四五次,對於特殊的案件,也可能六七次。否決權行使的次數由法官決定。陪審團的組成往往決定了案件的勝敗。所以,律師們盡量將不利於當事人一方的候選人擋在門外。

三、3項措施保障公正

被選中的陪審員就成了「神聖的裁判」。他們在法庭上聽取控辯雙方律師詢問證人、提供證據以及法庭陳詞,最後集體投票,表決被告是否有罪。在12名陪審員中,只有9人意見一致,才能做出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裁決。指控謀殺成立的案件則需要陪審團一致通過。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就需要陪審團重新審議。

美國的法官在案件審理前要跟陪審員說這樣的話:「你們不需要任何專業的法律訓練,也無需精通法律條文,你們只要用你們來自生活的經驗和感受對證據作判斷就行了。」這樣的話,如何保證法律的公正性呢?其實,陪審制度中的許多措施起到了關鍵作用。

首先,陪審員走馬上任之前都要宣誓,表示將認真、誠實地審理本案,並以法律和事實做出真實的判決。十幾個人在法庭上一起高聲誦讀誓詞,每個人都會產生對法律的敬畏感。而且,審案過程中,法官會不時地提醒大家「你知道你已經發過誓」,這讓陪審員不敢馬虎。

其次,嚴格的庭審紀律減少了外界因素對陪審員的不良影響。在正式開庭前,法官都會將注意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陪審員。例如:不得與任何人,包括其他的陪審員討論案件(除了陪審員進行最終裁決時),不能看與本案有關的任何電視、廣播、報紙的新聞報道;一般情況下,也不能單獨與法官會面交談。而且,在審理一些特大案件期間,陪審員甚至不能回家,只能住在法庭指定的酒店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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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庭審過程中,法官盡量保證陪審員不受其他人情緒的影響。法官不允許檢察官和律師用情緒化的語言作總結陳述,如果言論造成的偏見過大,嚴重影響了陪審團做出公正判決的能力,上訴法院就可以改判。例如,某上訴法院曾對一個案件改判,原因就是原告律師對陪審團作出以下陳述:「我敦促陪審團做出的裁決將對那些酒後開車的人發出一個嚴重警告,並懲罰他們這種反社會的逆反行為。」雖然被告律師並沒有在法庭上提出異議,但上訴法院卻認為這種言辭是「挑動陪審團在道義上的憤怒情緒,且言論與本案無關」,最終進行了改判。

四、美國陪審制還有缺陷

1787年,作為美國獨立戰爭的勝利果實,陪審制度被寫入美國憲法,如今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了。美國絕大多數百姓非常擁護這一制度,因為它排除了職業法官的獨斷。而且,陪審團人數眾多還防止滋生腐敗,收買12個人總比收買1個人困難得多。最重要的是,從某種意義上說,陪審制通過吸收普通民眾參與司法審判,使司法更貼近社會,接近民眾,反映民眾的呼聲。法國學者托克維爾曾給予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高度評價。他認為,這種制度教導所有人尊重判決的事實,教導人們做事要公道。它還教導每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每個人都可能決定別人的命運,而別人也可能決定自己的命運。

但是,陪審制也不是盡善盡美的。它的成本很高。陪審員的挑選、誤工補貼、某些情況下的住宿、防止與雙方律師接觸等的安全措施,都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一些重大案件的審理,光是陪審員的挑選可能就要進行幾個月。

另外,陪審員沒有專業的法律背景,在認定證據和事實時不如專家那麼判斷準確,也不一定總是很理性,有時候可能會受情緒的影響。事實上,人在心理上總會有偏向,如種族、社團、階層、社會地位、收入不同,是藍領還是白領,都可能影響到對案件的判斷。美國黑人棒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殺妻一案,陪審團宣布辛普森無罪,與主流民意截然相反。這與辛普森豪華律師團的口吐蓮花有關,也與陪審團有9名黑人分不開。

本文由【亞特蘭大生活網】整理編輯,原文轉自《環球時報》王忻,若有侵權敬請聯繫我們;圖片取自網路,版權屬於原作者。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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