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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新标准出台 境外人士中国免税条件放宽

境外人士在中国免缴个人所得税条件进一步放宽。

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16日联合印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华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新标准出台 境外人士中国免税条件放宽

离境超30天将重算连续居住年限

综合中新网、广州《南方日报》17日报道,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

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进一步明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

一是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三是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表示,这样调整后,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税条件比原来就更为宽松了,从而吸引更多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赴华工作。

停留不足24小时不计入居住天数

此外,根据公告,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这释放什么信号?

举例来说,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到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公告还规定,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这意味着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举例来说,张先生为香港居民,2013年1月1日到深圳工作,2026年8月30日回到香港工作,在此期间,除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临时回香港处理公务外,其余时间一直停留在深圳。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如果从2013年开始计算,实际上已经满六年,但是由于2018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开始计算,因此,2019年至2024年期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2025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且从2019年开始计算,他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已经连续满六年(2019年至2024年),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张先生应就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6年,由于张先生2025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其在内地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起算,2026年当年张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大湾区境外人才可享个税补贴

另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为吸引高端紧缺人才,粤港澳大湾区境外人才可享个税优惠。

16日,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于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予以补贴,且补贴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今后,获得认定的香港人才赴广东工作,便不需要考虑税率差异了。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政策的出台,使得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于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通知,相关办法的运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本文由【亚特兰大生活网】整理编辑,原文转自侨报,若有侵权敬请联系我们;图片取自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转载请注明出处!

海外新闻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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