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芳保险 | 在美国生活不可不知的人寿保险(上篇)
自1762年美国第一张保单发出后,人寿保险在美国获得长足发展。目前,美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人寿保险种类众多。
种类:
第一类为定期保险(term life insurance)。顾名思义,这类保险只保一定的期限,如10年、15年、20年和30年。这种保险属于暂时保险,主要提供死亡赔偿金。如果投保人在期限之内死亡,赔偿金可以支付。但如果投保人在期限到期以后死亡,通常保险就过期了。
第二类是终身保险(whole life insurance),有时也称为永久寿险(permanent life)。这类保险有延税功能,随著时间的延长,保险内的现金值(cash value)就会增加。如果投保人想提前取消保险,还可以取回一定的现金。它的现金值保证。这种保险的保险额固定,投保人在期限内去世,保险公司就按面额支付。如果投保人达到一百岁,保费不须再缴。
第三类是万能人寿保险(universal life insurance,简称UL)。这种保险比较灵活,保单所有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缴费,费用可多可少,但要达到最低的交费水平。它也有现金值,即所交费用和获利减去保险费用和收费。此类保险可保证理赔金,但现金值不能保证。
第四类为投资万能保险(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此类保险提供死亡赔偿和现金值,但金额根据投资股票和债券基金的结果而不同。这些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自己管理,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投资种类。由于有投资风险,因此理赔金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现金值也不能保证。
四个角色不同的作用:
当一个人寿保险单签署时,它要涉及到几个方面。不用说,保险公司是其中之一。如果投保人死亡,保险公司就要赔偿。同时,在投保人方面,共有四个方面要被涉及。
人寿保险涉及四个方面 :
第一个是拥有人(Owner): 拥有人的权力最大, 可以改变受益人。保险公司通常只和拥有人说话。
第二个是投保人(Insured): 投保人不能改变, 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和风险决定保费的多少。
第三个为付款人(Payer): 付款人支付保费。
第四个是受益人(Beneficiary): 如果投保人去世,受益人就能够获得理赔金。
这几个方面学问很大,前三个角色可能是同一人,拥有人也可能是受益人。
如果付款人和拥有人不是同一人,每年的付费超过1万2000元,可能就要缴纳礼品税。
如果拥有人要申请政府福利, 如医疗补助 (Medicaid), 就有可能要放弃拥有人的资格. (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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