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芳专栏 | 长期护理险 – 为晚年生活保驾护航(下篇)
上篇我们有谈及到长期护理保险与失能收入保险一样,是一类有着显著特征的保险产品,不同于传统的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
接下来,想具体介绍长期护理保险的设计给付标准等等。
在近30年的产品发展中,长期护理保险设计过两种较为典型的给付标准,一种是健康标准,一种是失能标准。
在健康标准下,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需要满足下面的一项或几项:
- 有专业医生提供的医疗必要性证明;
- 接受了三天以上的住院治疗,并仍有必要继续接受护理的。
在失能标准下,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不能完成规定的日常生活活动
(ActivitiesDailyLiving,简称ADLs)情况决定是否赔付。
在实际中,人们对健康标准的不满主要产生于两个原因。
一是医生的必要性确定过于主观。不同医生对同一疾病的诊断存在差异,对其是否有必要接受长期护理的诊断也可能各不相同;医生在做出被保险人是否必须接受长期护理的决定时,可能会面临来自被保险人家庭的各种压力,诊断的科学性将受到影响。
二是预先住院治疗的限制。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有预先住院治疗期限制的保险,那么在他因智力损伤,如罹患老年性痴呆时,在接受长期护理前可能并未接受住院治疗,同时因为老年性痴呆是一种慢性病,他将因此无法满足索赔条件而得不到保险保障。
对失能标准 : 人们则普遍比较接受,因为这一标准也可以进一步用来判定智力损伤(如罹患老年性痴呆)的被保险人是否满足保险给付的条件;只要被保险人不能完成规定的日常生活活动,他就可以被判定有长期护理的需要,就应该得到与之所对等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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