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夫妇状告女儿:我们的房本上不能有你的名!最后…
一家人何苦这样?!
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一家人本应该和和美美,但又有多少家庭为了钱、为了房子闹得鸡飞狗跳的,甚至要闹上法庭。
今天就有一个加拿大华人家庭的故事,老夫妇和女儿联名拥有套公寓,原本女儿的名字是老夫妇主动加的,可是事后他们又后悔了,执意要求女儿放弃物业的业权。
已经在该房子投入了部分资金的女儿不同意。老夫妇于是将亲女儿给告了!
程姓夫妇是多伦多居民。1989年从中国经香港移民来加拿大。
来到加拿大后,程先生在多伦多买了一间制衣厂和一个仓库公司。
程氏夫妇一共有5个女儿,2人住多伦多,2人住香港,这次成为被告的女儿D女士出生在香港,婚后和丈夫居住在美国加州,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秘书。
D女士和丈夫在投资方面很厉害,在4家餐厅、1个农场、2个商场和11个房产中都有股份。
不过,其中很多“启动资金”是她从父亲那里贷的款,从1991年到2004年间一共跟父亲贷款了400万元。
2001年,程氏夫妇年事已高,孩子都离家了。他们于是决定给自己的房子缩小规模,downsize到一处公寓。
D女士表示,她正好有意在多伦多投资一间公寓,也是给父母一个能体现子女对两老关爱和尊敬的居所。她将这个想法给父母说了,于是两老就和D女联名签署了购房协议。
然而,D女士的这个说法被她父母否认了。
程氏夫妇说,他们从来没有将这个公寓看作是女儿的投资财产,而且女儿在这个房子里面没有出一分钱,一份力。
这时候D女士掏出来一份借款协议。
这个协议写明了程氏夫妇向女儿借出35万买房,一旦D女士还清了这35万,则父母的名字就需要从业主名单中删除。
协议还指明,35万的年利息是5%,每个月D女士要给父母支付1485.33元的利息。
协议的当天,程氏父母就借了40万给女儿。
为什么自己downsize,却在本次买房时要将女儿的名字加进来呢?
程说,因为D女士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又长期在律师楼工作,对法律事务熟悉。他原本希望,等夫妇俩去世,D女士能照顾好夫妻两的财产,按照遗嘱对这个公寓进行分配。
但是后来程才了解到,如果他们去世,D有权无条件获得该物业的所有权。而他之前并不知情。
这一发现令程先生心里有点凉。
可能是觉得自己竟然被女儿设计了。
程先生又指出,这份协议是英文的,他不清楚具体内容。他觉得是女儿故意用英文写的,夹杂在其他中文的投资协议中,他们夫妇就糊里糊涂签了字。
按照程先生的想法,这个公寓应该是几个孩子共分的,不能由D女士一个人得。
当程先生向D女士明确指出,不会将物业所有权全部转给她后,她立即停止了向父亲支付每月1460元的利息。
随后,老夫妇立遗嘱,决定向D女士支付9.1万元,作为之前每月公款的补偿,同时要求女儿放弃在该物业的业权。
D女士收了这9.1万元,但是不愿将房产拱手相让。
尤其是当她得知,当时加拿大的房产正蒸蒸日上,她就更不想就此放手了。
她要将那9.1万美元退回给父母,只想继续保住房产的业权。
但父母不同意。
两边僵持不下,最后闹上法庭。
有意思的是法官的判决。
很显然,眼睛雪亮的法官看出来,两边都有利益掺杂的要素——D女士不可能是被迫放弃房子的另外部分权益,因为她始终没有主动退出,又没有参与偿还按揭。
非但如此,她还拿了9.1万元的补偿,免除27万美元的还款债务,更在2004年4月21日签署了一个文件声明,“该处物业不再属于我”。
而且法官也觉得,程氏夫妇从香港移民过来,在加拿大有20多年的从商经验,竟然连一份英文合约都看不懂?!
尽量两边都不“看好”,法官还是认为,既然D女士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了款项,并书面承认了对该物业不享有权益了,还拒绝转让就是违反了协议。
最后法官判决,将D小姐的物业所有权从业主名单中移除。
但官司的费用由程氏夫妇承担。
父母和子女之间,本应该是这世上最浓的亲情。
然而在金钱和利益面前,竟然就要为了这点点钱而与对方闹掰,闹上法庭,不得不说真心令人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