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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外籍員工「跳槽」(換僱主)問題

在美國,換工作換僱主,很常見。一般說來,外籍員工在拿到永久身份(綠卡)之前,跳槽(換工作或換僱主)確實存在一定的限制和風險。

不到迫不得已,最好不要跳槽。跳得不好,會把身份跳沒了。如果真想跳槽,應以保持身份合法為前提。

談外籍員工「跳槽」(換僱主)問題

第一種情況

剛剛畢業的OPT實習期間跳槽

只要所做的工作與所學專業相關,跳槽次數沒有限制。只要能找到工作,有僱主聘用,可以跳槽好幾次。但是,在OPT的一年期限內多次換工作,可能給自己以後找工作留下不好紀錄。此外,如果H-1B名額有問題時,跳槽的想法應讓位於申請H-1B的需要。

第二種情況

剛拿到H-1B批准之後的跳槽問題

首先必須搞清楚自己的H-1B有沒有生效。如果H-1B還沒有生效而跳槽,必然要看OPT還剩多少時間。如果OPT所剩有效時間不多或者已經過期,不應或不能換工作。如果確定不想到已經申請到H-1B批准書的公司去工作,應請新的公司儘快再申請一份H-1B批准書。

其次,要搞清楚要新去的公司是否真心地願意接收你,是否確實願意或已經為你提交了H-1B Transfer的申請。偶爾發生這樣不可挽回的錯誤:H-1B外籍員工非常想要到B公司工作。在B公司還未為其正式提交H-1B Transfer申請之前便向自己僱主(A公司)提交辭呈。

結果,辭呈生效了,B公司還沒有提交H-1B申請。那麼,在辭職A公司的工作之後和B公司提交新H-1B申請之後的這段時間,外籍員工的身份出現斷層。嚴重的,不能再轉換其他合法身份。更有個別僱主不願辦理H-1B而收回原先的工作機會,讓外籍員工丟掉兩份工作,徹底變得無助或變成非法移民群體的一員。這種情況少見,但不可不防。

第三種情況

不佔H-1B名額的教學科研機構取得H-1B的外籍員工跳槽到佔H-1B名額的公司企業

這類情況常常見到。比如正在做研究的postdoc在某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如果這位postdoc研究人員目前的H-1B是他/她的第一個H-1B,他/她應該想去的公司為自己提交的H-1B批准下來辭去目前的工作,等到H-1B正式生效之後才開始為新僱主(公司企業)工作。 在H-1B名額有限制的情況下,必須特別注意兩個H-1B之間的銜接。

第四種情況

已提交了I-140移民申請和I-485調整申請之後的跳槽問題

這種情況非常複雜,我建議在正式決定跳槽之前務必諮詢自己的律師。這裡僅針對幾種一般情況作些介紹。

首先是什麼時間可以換僱主或換工作。

法律只原則性的規定,I-485申請交上去等待180天之後,外籍員工可以離開幫忙提交I-140移民申請的僱主。只要新做的工作和原先的工作「相同或相似」,原先的I-140移民申請不會因為換工作而失效。

但是這裡要特別小心。其一,如果I-485申請已等待180天以上而且I-140移民申請還沒有被批准,移民官在審查該I-140申請的標準有兩條:

(1)假設移民局在180天之內審查該I-140申請,該I-140申請是否可以獲得批准或應該得到批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移民局便批准I-140移民申請。

(2)如果移民局官員發生補件通知,原先支持I-140申請的僱主沒有充分地回答移民官員要求的問題或根本不理睬移民局官員的補件通知,移民局官員一定不會批准還在等待的I-140移民申請並一同拒絕還在等待I-485調整身份申請。

其二,如果I-140已經得到批准,I-485申請還沒有得到批准之前跳槽,要看外籍工人此時此刻有沒有有效的工作。如果沒有工作或正在尋找工作,I-485申請不會被批准。移民局官員還要看後來的工作機會和I-140申請時的工作機會是否「相同或相似」。相同或相似多半指職位名稱和工作職責方面是否相同或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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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方面的差異一般不會導致移民局不批准I-485申請,但跳槽之後的工資(薪水)與I-140申請上的工資(薪水)之間差距很大,本身可以說明兩個工作機會之間不「相同」和「相似」。

如果I-140的批準是基於勞工紙批准,外籍員工在I-140批准後跳槽,外籍員工必須再通過新僱主遞交勞工紙申請,勞工紙批准後再遞交新I-140申請。不過, 外籍員工可以保留原先的優先日期。

本文由【亞特蘭大生活網】整理編輯,原文轉自美國移民點點通,若有侵權敬請聯繫我們;圖片取自網路,版權屬於原作者。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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