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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名額供不應求 L1簽證成中國富人來美新捷徑

對於想去美國投資移民的中國人來說,這條路現在走起來沒有那麼順暢了。由於名額供不應求,以前,中國大陸申請者一年半左右就可以拿到臨時綠卡,將來可能要3年左右。不過,即使是這樣,依然擋不住中國人申請美國綠卡的熱情。移民專家建議,可以考慮通過L-1簽證實現快速來美願望。

申請來美人數不降反增

前不久芝加哥舉行的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議傳出的消息,美國投資移民的每年1萬個名額在2014財年首次出現用罄,而中國移民獲得了8300多份簽證,明年的配額可能更快用完。按照國家配額的原則,來自中國的投資移民因此將可能進入排期。而這看似不利的消息,反而激起了更多中國「投資者」的緊迫感,申請者來美者不降反增,而移民律師更著重倡導其他移民策略。

美國張哲瑞律師事務所的移民律師谷歐文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由於美國投資移民2014財年的申請人已經達到名額上限,現在開始遞交申請,很可能會被迫進入排期,大約要等3年才能拿到臨時綠卡,比以往時間長了一倍。而另一種備選方案,則是到美國申請子公司,然後以跨國公司高級管理者的身份申請L-1A簽證以及辦EB-1C的綠卡。

據谷歐文介紹,有的L-1簽證僅4天就批准了。如果想申請綠卡的話,只要把美國分公司發展到7~10人,最好的辦法也許就是在美國收購一家小型的汽車銷售商,正常經營一段時間,基本上就可以滿足申請綠卡的條件。

當然,與傳統的投資移民EB-5相比,L-1簽證要求申請者在中國和美國都有企業,並且申請人在中國的企業要達到高級管理者級別,而EB-5則不需要申請人有這方面背景,僅需要他對美國進行投資即可,所以,L-1的方法並不適合所有人。

現在遞交投資移民的申請,可能已經來不及了,很可能趕上從明年5月開始的排期。因為即便現在開始申請,美國移民局一般處理時間為13個月,就是到2015年10月底。那時候,申請人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會退回到2013年,也就是說中國投資者現在開始申請,會受名額上限的影響,要2~3年才能拿到臨時綠卡。這對很多中國人來說是個問題。以前拿臨時綠卡只要一年半左右,申請過程延長後,這期間的投資不能撤離,投資項目也必須不出現任何問題。

此前,洛杉磯華人律師張軍在接受《僑報》採訪時就曾表示,EB-5喊卡並不會對正在準備申請投資移民的中國人產生多大影響。除了EB-5這條路之外,申請人還可以考慮其他途徑,例如「傑出人才」(EB-1A)和「跨國公司經理」(L1)簽證等。申請人最好事先和律師顧問商量周全,準備幾套簽證方案,爭取做到有備無患。

L1簽證或成來美新捷徑

公開資料顯示,L1是一種允許在美國和中國都有機構的跨國公司,從海外的母公司派遣一定層次的經理或專業技術人員來美國分支機構工作的非移民簽證。L1簽證分為兩類,L1A是跨國公司經理及主管人員簽證,L1B是專門技術人員簽證。L2是發給上述兩類人員配偶和21歲以下子女的簽證。

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國際競爭日趨激烈,中國企業要走出國門,不僅要重視產品質量,更要兼顧營銷和售後的各個環節,做到設計、生產和銷售一體化。近年來,歐洲、日本、澳洲、印度等國的企業都通過L簽證在美設立分公司,提高公司的營銷渠道,並大力發展連鎖企業。這為L1簽證的繁榮奠定了需求基礎。

《僑報》曾報道稱,與H1簽證相比,L1簽證有很多優點:沒有那麼多名額限制;可攜帶家屬,可多次往返。L1A/B人員離美回中國期間,L2家屬仍可在美國工作和上學;來美後可以立即申請第一優先移民,不必經過複雜的勞工證申請程序,也不必受名額限制。所以L1簽證不僅僅是跨國公司經理和相關人員來美的捷徑,還為取得綠卡另闢蹊徑。

另外,為了便於L1企業在美國分公司的經營和發展,L1總公司不一定要在美國設立獨立的分公司,可以以參股的形式或者與當地的企業聯合擴大經營規模,共同設立在美分公司。這樣做將會對L1的審批以及L1申請者來美後轉綠卡的申請有利,更重要的是對L1在美分公司的籌建、投資成本、僱員人數、公司利潤等方面有著很大好處。

同時,L1的經理還可以直接參与公司經營,不像投資移民,所投資金都掌握在項目基金機構手裡,不僅收回所投資金沒有保障,能否產生收益也不可知。

而相較EB-5綠卡,L1綠卡具備3大優勢。根據美國移民法,EB-5投資移民申請人至少50萬美元的投資必須是風險投資性質,沒有風險的投資不是投資移民意義上的投資,因此移民局不會批准該投資移民的申請。而L1綠卡,雖然需要向美國的分公司匯入資金,但法律上對金額沒有強制性的限制,綠卡申請人可以根據公司的性質和規模靈活掌握。

其次,EB-5投資移民必須直接或間接地創造至少10個就業機會。美國政府投資移民項目的目的之一是吸引外資為美國創造就業機會。這是美國移民局審查申請人投資移民資格的重點。但美國移民法沒有對L1綠卡申請設置這方面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的需要僱用人員。

另外,EB-5投資移民僱用的必須是美國人、有綠卡的人或者其他在美國有合法永久居留權的人,而對於L1綠卡申請,公司僱用的人員沒有身份方面的限制。

最後,EB-5投資移民申請人最初得到的是臨時綠卡,兩年後申請人需要再次向美國移民局上報材料申請正式綠卡。而對於L1綠卡申請,申請人初次得到的就是正式綠卡,一勞永逸,沒有後顧之憂。

本文由【亞特蘭大生活網】整理編輯,原文轉自洛杉磯華人網,若有侵權敬請聯繫我們;圖片取自網路,版權屬於原作者。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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